报废汽车回收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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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汽车回收合同

本合同当事人:

甲方:呼和浩特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法定代表人: 电话:地址:

乙方:

法定代表人: 电话: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和国家、内蒙古自治区有关规定,交易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交易双方已对本合同有充分的认识,并愿意忠实履行本合同。

第一条回收标的

呼和浩特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第()包的报废车辆处置权。详见报废车辆处置表第()包。

第二条回收价款及支付

1、根据《呼和浩特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公交车回收报废处理权拍卖规则》及乙方报价确定本次标的的回收价格为 元(附件:拍卖成交确认书)

2、本次回收价款通过现金或转账结算。款项汇入以下账户:户名:呼和浩特市公共交通总公司

开户行:农行呼和浩特东风路支行账号:05495101040003426

3、乙方提交报名申请时交纳的参拍保证金直接转为履约保证金。

4、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回收价款一次性付至甲方指定的上述银行账户。

第三条交割事项

1、乙方付清回收价款,应持相关资料与甲方办理标的的交接手续。

2、中心在乙方办理完回收的公交车的报废工作,并向甲方提交每辆车的注销证明及机动车报废六联单等相关资料后,由甲方通知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退还报名时所交的保证金,保证金不计利息。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按合同约定,积极协助乙方办理标的的交接手续及标的车辆的现状交接。

2、甲方保证本次委托拍卖的标的权属清晰,未就该标的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

3、甲方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4、甲方提供车辆补办证件所需的相关材料。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在拍卖成交后3个工作日内交付成交价款,并在交付全部价款

后的3个工作日内与甲方办理标的车辆的交接手续。

2、鉴于乙方在参拍前已充分了解了标的的实际情况及存在的瑕疵,标的状况以接车时实际现状为准,甲方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乙方充分知晓并对该情况认可,故因标的瑕疵产生的相关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3、部分车辆行驶证正副本、登记证书缺失,补办证件漏检补检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4、标的交接、拖运、报废等产生的相关费用以及车辆拖运、报废过程中的安全责任及其它相关责任由乙方承担,本合同签订60日内办理完毕车辆拆解与报废工作并向中心提供车辆注销证明和机动车报废六联单等车辆报废资料。

5、乙方自行判断行业内的相关规定,并承担由此造成的行业制裁等相关责任与后果。

6、乙方承诺不对外出售报废汽车、报废“五大总成”、拼装车等,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

7、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交清全部款项起,15日内将全部标的车辆从原停放地点拖运到乙方拆车场地。乙方逾期未将车辆拖走,按每日每辆车1000元支付甲方。

8、乙方自行了解关于公交车报废补贴的国家相关规定,保证甲方持乙方提供的车辆注销证明和机动车报废六联单能领取国家报废车补贴。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任意一方不履行本合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违约方应当

按本次标的额的3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如有其他损失,仍需承担赔偿责任。2、如甲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乙方移交标的,应当按每辆车支付

100元的违约金。

3、甲方逾期提供相关法定证明、凭证,应当按每辆车100元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4、如乙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与甲方办理标的交接手续,每逾期一日,应当按每辆车每日1000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乙方如未能按期支付回收价款,每逾期一日,乙方须向甲方支付回收总价款1‰的违约金,逾期超十日,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交纳的保证金归甲方所有。

6、乙方如未能在60日办理完毕车辆拆解与报废工作并向甲方提供车辆注销证明和机动车报废六联单等车辆报废资料,甲方有权按每辆车500元扣除乙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直至扣减完毕。

7、因乙方原因发生违反国家规定等行为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交易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

2、发生以下情况,任何一方均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提供相应的证据: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本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第八条 补充合同

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协商议定,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经本合同全体当事人签字盖章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交易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交易双方约定采取以下方式解决:

1、向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仲裁时,双方未仲裁的事项仍然应当履行。第十条 其它

本合同的附件包括成交确认书和呼和浩特市公交公司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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