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十不准.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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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十不准

“十不准”的主要内容包括:不准发表、传播违背中央精神的言论;不准组织或参加小圈子活动;不准对组织隐瞒个人重大事项;不准与监督联系、巡视巡察单位和有关个人及审查调查对象进行任何形式的非公务往来和宴请;不准私自处置信访举报、反映问题线索和涉案款物;不准私自打听案情,插手、干预案件处理,以案谋私;不准采取不当审查调查措施,违规办案;不准泄露工作秘密;不准在工作时间、执行“留置”任务和其他公务活动期间饮酒;不准打官腔、摆架子、耍特权。

“对纪检监察干部的行为规范应高于纪律底线要求,严于一般党员干部。”北京市纪委监委有关负责同志介绍,为加强对纪检监察机关干部自身的监督制约,推动新时代首都纪检监察工作实现高质量发展,市纪委监委按照有效管用、简洁明了、方便操作的原则,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首都纪检监察工作特点,专门制定了《北京市纪委监委机关干部行为规范“十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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