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知识点总结.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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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数及数罪并罚总结

一、数罪分类:

(一)实质一罪(一行为,一罪):1、连续犯2、想象竞合犯,3、结果加重犯。

(二)法定的一罪(数行为法定为一罪):1、集合犯(赌博罪、非法行医罪)2、结合犯(我国没有

结合犯)

(三)处断的一罪(数行为犯数罪按一罪处理):1、连续犯,2、牵连犯,3、吸取犯。

二、法律有特殊规定的一罪:

1、①绑架并杀害人质,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的,以绑架罪一罪惩罚;

②绑架过程中又抢劫的,择一重罪论处。

2、①拐卖妇女又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或者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的,或者又强迫、引诱、容留被

拐卖的妇女卖淫的,以拐卖妇女罪一罪惩罚。

②组织卖淫又有强迫、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犯罪,以组织卖淫罪一罪惩罚;

③以强奸的手段迫使卖淫的;以强迫卖淫罪惩罚。

④在组织卖淫或者强迫卖淫过程中,对被组织者或者被强迫者有强奸行为的,只定组织卖淫罪或者强迫卖淫罪一罪惩罚。

3、①组织他人偷越国边疆又非法拘禁的或者过失致被组织者重伤或死亡的,或者使用暴力抗拒

缉查的,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疆罪一罪惩罚。

②运送他人偷越国边疆又过失致被组织者重伤或死亡的,或者使用暴力抗拒缉查的,以运送他

人偷越国边疆罪一罪惩罚。

③先组织后运送他人偷越国边疆,假如被组织者和被运送者是同一批人,只定组织他人偷越

国边疆罪。(反之,数罪并罚)

4、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时,武装掩护的;或者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峻

的:以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一罪惩罚.

5、行为人购买假币后使用,构成犯罪的,以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惩罚。

伪造货币又出售、运输、使用伪造的货币的,以伪造货币罪从重惩罚。

6、(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只虚开就构成该罪,既虚开又骗取国家税款,也只定该罪。

(2)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只虚开就构成该罪,既虚开又骗取出口退税,

也只定该罪。

7、实施抗税行为致人重伤、死亡,(1)过失,以抗税罪定罪惩罚(2)有意,以有意损害罪或故

意杀人罪定罪惩罚

8、(1)因受贿而犯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人员滥用职权罪的择一重罪惩罚。

(2)当受贿罪与刑法第229条的供应虚假证明文件罪发生牵连时,此时既不择一重,也不实行数罪并罚,而是只成立供应虚假证明文件罪一罪加重惩罚。

9、因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刑,又犯毒品犯罪一节罪的,从重惩罚

前后罪的法定刑和时间间隔没有要求。

10、妨害公务罪致人重伤、死亡的行为,(1)过失定妨害公务罪,(2)有意定有意损害、有意杀

人罪。

11、只有生产、销售不符合平安标准的产品罪和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比生产、销

售伪劣产品罪的法定刑较轻,发生竞合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其余六个罪名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发生竞合时,定6个具体罪名。

12、行为人在脱逃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重伤、死亡的,以有意损害、有意杀人罪论处(牵连犯)。

三、法定的转化罪不是数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1、非法拘禁以暴力殴打致被拘禁人造成重伤、死亡的,以有意损害罪、有意杀人罪论处。

2、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有意杀人罪、有意损害罪论处。

3、虐待被监管人造成重伤、死亡的,以有意杀人罪、有意损害罪论处。

4、聚众斗殴造成重伤、死亡的,以有意杀人罪、有意损害罪论处。

5、非法组织卖血、强迫卖血致人重伤的,以有意损害罪论处。

6、在盗窃、诈骗、抢夺过程中使用暴力、威逼转化为抢劫罪的。

7、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论处

8、接受暴力威逼方法抗拒执行判决裁定,打成重伤、死亡的,以有意损害、有意杀人罪论处。

四、理论和实践(非法定的)中常见的不需要数罪并罚的状况:

妨害公务、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强奸、抢劫、非法拘禁、刑讯逼供、虐待被监管人员、绑架

等侵害人身的犯罪,造成轻伤的,仍是一罪。按相关罪名定罪惩罚。

五、法定应当数罪并罚的状况:

1、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对被组织人、被运送人有杀害、损害、强奸、

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损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惩罚。

2、以暴力、威逼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惩罚。

3、犯保险诈骗罪,投保人、被保险人有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或者投保人、受益人有意造

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惩罚。

4、纳税人缴纳税款后,实行假报出口或者其他哄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以逃税罪定

罪惩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的,要以逃税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数罪并罚。

5、犯组织、领导、参与恐怖活动组织罪,又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

定惩罚。但组织抢劫集团又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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