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合同协议.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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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广州市

地址:广州市

法人:

乙方:

住址:

身份证号码:

甲方和乙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配股协议,并共同遵守。

一、甲方配股情况:

1、甲方将位于广州市(以下简称:本店铺),以股份合作的形式,出让本店铺部分红股给乙方,该分红股可享有本店铺盈利后的利润分配权以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但没有本店铺的所有权。

2、本店铺在2014年10月1日引入新的投资人及投资资金,因此本店铺投资期截至2020年7月31日(本店铺租期届满日)的累计总投资额为人民币伍拾万元正(¥500,000元),合共分为壹佰股,每股股价为人民币伍仟元正(¥5,000元)。

3、总投资额中不包括本店铺交给业主两按一租的押金,但包括现时店铺内所有产品库存,店铺内家具、电器及现有所有固定资产、店铺内所有已销售未消费之储蓄卡额。

4、甲方同意转让本店铺利润分配权的伍股(5%)分红股给乙方,转让价为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正(¥25,000元)。

二、根据以上关于甲方的配股情况计算,乙方合共交付给甲方的认购金额为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正(¥25,000元)

乙方出资购买甲方的利润分配权利和分红股,按所取得的分配比例参与分享甲方的红利。乙方利润分配权仅限于参与分配本配股协议所指定地址之店铺的利润,但不包括甲方拥有所有权的其它店铺或分支机构的利润,或甲方持股的其它店铺或分支机构的利润。

乙方需要本协议签订后以约定方式付清100%的认购款(附件一)。

乙方持有甲方分红股份期间,本店铺的生意额无论上升或下跌,盈利或亏损,甲乙双方均共同承担。分红计算方式按出资额持股比例分配。如果甲方需增加投资,经各方协商同意,可按持分红股比例增加投资,或者按其他经各方同意的比例增加投资;不同意增加投资的股东,可按自愿退股处理。

六、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并执行总公司的所有规章制度,包括薪金、假期、福利、考勤、产品、采购、教育、训练等制度。并且有义务协助店铺的发展进行管理。

七、非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自己持有之股份私自转让于非甲方之第三者,如转让应由甲方同意并见证。其因继承关系,请求更名者,变应由继承人提出合法证明文件。

八、退股条件

1、由签署本协议、认购甲方分红股起二年内,乙方不得声明转让或退股,否则视为违约,不得取回所有出资金额。

2、如认购甲方分红股起二年内本店铺租约期满,不能达成续租条件时,本协议以租约期满时间终止,按(附件二)的退股法则进行退股。

3、于认购满二年后,如欲退股时,退股时退还之金额,为配股金额扣减本店铺的亏损额后的余额,配股金额不足以抵偿损额的,乙方仍需向本店另行支付费用。于认购满二年后结算者,其退还之配股金额至多不超过其出资额的七成(70%)。详细参阅(附件二)。

九、乙方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取消乙方分配红股资格,不得异议:

a)未经甲方同意,在本分店周围[2]平方公里范围内,独资或与他人合伙经营非甲方旗下品牌美发店。

b)未经甲方同意,在本分店周围[2]平方公里范围内之非甲方旗下品牌美发店任职或兼职与美发店相关的职位。

c)未经甲方同意,自行在外独资或与人合伙经营非甲方旗下品牌美发店,聘用本分店离职之员工。

d)未办理正式离职手续而自行到其它同性质之美发店入职。

十、为保障甲方各股东利益,如乙方违反上述第九条所列事由之一,乙方当月份不能分配红利外,甲没收乙方所投资之后红股金及其他可分配资产,以及乙方应向甲方给付所投资股金之两倍金额作为惩罚性违约赔偿金。

十一、因乙方违反第九条项目所列事由,且其行为造成甲方之固定资产或相关事务之损害时,仍须负损害赔偿之责任。

十二、如甲方店铺获利,每季度至少保留获利金额的百分之叁拾(30%),作为甲方店铺的储备金或设备、店铺装修更新之费用。实施日期由2014年10月1日开始。

十三、店铺在每一会计年度终结时,甲方应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经审计后公司月度、季度、年度损益表、资产负债表及会计报告,按股东(含拥有分红股的股东)各方的需求和约定期限分别提交给股东各方,即:每年的2月20日提交10-12月份的报表;5月20日提交1~3月份的报表;8月20日提交4~6月份的报表;11月20日提交7~9月份的报表,如遇节假日则顺延。同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递交给相关部门。

十四、店铺在每一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内,由甲方编制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表和利润分配方案,提交各股东审议。

十五、本协议的变更或解除,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需经双方协商同意并签署书面协议。以前双方如有就本配股协议所指之店铺签订的合作协议内容与本配股协议内容有抵触的,以本配股协议内容为准。

十六、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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