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TAF 007.7-2020APP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最小必要评估规范-人脸信息.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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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33.050

M30

准T/TAF077.7-202

T/TAF077.7-2020

APP

APP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最小必要评估规范人脸信息

Applicationsoftwareuserpersonalinformationcollectionandusageminimizationandnecessityevaluationspecification

Faceinformation

2020-11-26发布2020-11-26实施

电信终端产业协会发布

I

前言 II引言

前言 II

引言 III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1

.........................................................................

4基本原则 3

5人脸信息收集使用的典型场景 3

5.1智能体验类 3

5.2本地核身类 3

5.3远程核身类 3

5.4“本地与远程”核身类 3

6最小必要规范 3

6.1收集 3

6.2存储 3

6.3使用 4

6.4删除 4

7评估流程和方法 4

目次

II

T/TAF077.7-2020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20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中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标准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电信终端产业协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傅山,杜云,宁华,刘陶,王艳红,王嘉义,李腾,彭晋,王宇晓,林冠辰,衣强,黄天宁,贾科,姚一楠,杨骁涵。

III

T/TAF077.7-2020

引言

随着移动通信技术的快速发展,移动互联网应用正逐渐渗透到人们生活、工作的各个领域,个人信息安全问题成各方关注的重点。越来越多移动应用软件使用人脸识别实现场景体验、账户登录、移动支付等功能,人脸信息是用户个人信息的重要部分。

目前行业中尚未有从APP收集使用人脸信息必要性出发的最小化评估规范,缺乏统一的标准。基于上述考虑,提出本文件,旨在对移动互联网行业收集使用用户人脸信息进行规范,落实最小、必要的原

则,进一步促进移动互联网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1

T/TAF077.7-2020

APP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最小必要评估规范人脸信息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移动应用软件对人脸信息的收集、使用、存储、销毁等活动中的最小必要规范和评估方法,并通过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典型应用场景来说明如何落实最小必要原则。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37036.3-2019信息技术移动设备生物特征识别第3部分:人脸

GB/T35273-2020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

T/TAF077.1-2020APP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最小必要评估规范总则

3术语和定义

GB/T37036.3-2019和GB/T35273-2020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人脸识别facerecognition

基于个体的人脸特征,对个体进行识别的过程。

3.2

人脸特征facecharacteristic

可以从个体的人脸信息中提取出的有区别的、可重复的特征信息,从而达到个体自动识别的目的。注:人脸特征可包括:人脸面部的解剖学特征、五官形态特征、特殊标记特征及人脸部因为手术或整容等人为形成

的其他特征等。

3.3

人脸信息faceinformation

对自然人的人脸特征进行技术处理得到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该自然人身份的个人信息。本文件指处于任何处理阶段的人脸样本、人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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