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支机构未分配企业所得税证明范本.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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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未分配企业所得

税证明范本

篇一:分支机构证明

分支机构证明(总、分机构全部省内)

南京市建邺地方税务局:

我公司未在江苏省外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分公司为

我公司(二级/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由我公司

在(国税或地税局名称)汇总申报缴纳。

特此证明!

单位名称(盖章):

日期:

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盖章):日期:

篇二:二级分支机构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

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10]156号))规定: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

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

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

预缴企业所得税;建筑企业总机构直

1

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

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

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

机关预缴。

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

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

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

的分支机构。

总机构只设二级分支机构的,按照国税发〔2008〕28

号文件规定:50%在各分支机构间

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

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其中25%就

地办理缴库或退库,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或退

库。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lt;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

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gt;的公告》(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第三十条2008

年底之前已成立的汇总纳税企业,

2009年起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部门

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一

致;2009年起新增汇总纳税企业,其分支机构企业所得

税的管理部门也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

2

税管理部门一致。”

总机构应及时将其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报送总机构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并向其所属

二级分支机构及时出具有效证明(支持证明的材料包括

总机构拨款证明、总分机构协议或合

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

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

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二级以

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

企业所得税

分支机构证明(总、分机构全部省内)

地方税务局:

我公司未在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分公司为我公司(二

级/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

由我公司在(国税或地税局名称)汇总申报缴纳。

特此证明!

单位名称(盖章):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盖章):

日期:日期:

篇三: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填写说明

附件6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

所得税分配表(2014年版)》

3

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及报送要求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

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并实行(来

自:WWw.cssyq.Com书业网:分支机构未分配企业所得税证

明范本)“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

调库”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填报。

(二)报送要求

月(季)度终了之日起十日内,由实行汇总纳税的总机

构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

(A类,2014年版)》报送;月(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

内,由实行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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