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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骑手劳工权益保障问题研究国内外文献综述

1国内文献综述

对于美团骑手他们而言,有一称呼更能够代表他们,就是“网约工”。关于网约工与平台之间的关系,目前也是社会上一个热点问题,对此,很多专家学者们都给出了很多解释。网约工作为一种发展势头迅猛的行业,与人们的生活也密不可分。因此,有学者从探讨网约平台与驾驶员、送餐员之间关系的角度来探讨这种新型的劳动就业形式。

首先,关于平台企业与“网约工”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很多学者有着不同的看法。

夏凡(2020)认为这种新兴的就业形式正是因为其所产生的各种社会问题从而引起了广大群众和学者们的重视,尤其是关于他们的劳动权益保障动问题。与此同时,各种案件层出不穷,平台与劳动者之间的问题逐渐白热化。[4]尹一水(2019)一文中关于这一问题的的看法是认为两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又或者说是不构成劳动关系,并没有从属性,而是一种很松散并且较为自由的相处关系。这也从侧面反映出了劳动关系认定标准的“僵硬”。[5]同样的还有阿梅娜·阿布力米提(2019)认为网约车司机和互联网平台间是没有从属性的,他们存在的关系如果要用一个词来定义,应该用的是经济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对于劳动关系而言,只有两者之间是具有严谨的从属性的前提下,这才能够被认定。[6]汪雁(2019)认为我们生活中加入了互联网并不意味着认定方式的根本会发生改变。只不过是生产方式发生了变化,而认定劳动关系中的从属性是不会改变的,虽然我国在这方面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不明确,但从谁管控谁这个方面来说网约工与平台之间的劳动关系是不构成的。[7]

其次,关于网约工的劳工权益保障的问题,很多学者也有着不同的见解与看法,同时也提出了相关建议。

胡放之(2019)提出国外在这方面的研究上有先进之处,在适合我国国情的前提下,可以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为我国所用。他们将网约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实行有差异的对待机制,这就能更加清晰的反映出不同种类网约工的特点,从而更能将劳工权益保障落实到实处,并从社会,企业,政府储法提出了相关建议。[8]胡夏枫(2019)认为,关于劳工权益保障的问题,可以从两个方面着手考虑,首先是从现有的劳动法中提取出能够适用于网约工的的相关条款,其次是如果两者之间有劳动的协议的话,彼此也认可了这个协议,那么就按照协议进行处理即可,就不用再绕到劳动法上。这就意味着劳动者有一定的主动性,可以主动地为自己争取较多对权益。[8]郝晓丹(2019)认为无论在哪个时代,法律、社会保障制度都具有一定的滞后性,网约工这个新兴行业的诞生,使得法律以及社会保障制度的更新速度没有其发展的快,就出现了很多的问题。通过完善劳动关系的认定制度,实行差异化协调机制来协调处理劳动关系问题。[10]

目前国内学者对于网约工劳动关系的认定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将劳动法中的劳动关系范围扩大,把网约工也纳入其中,使得网约工这个群体也能受到劳动法的保护。第二种,不将网约工纳入劳动法中,单独设置个全新的标准来规定此类群体。第三种,既不将其纳入劳动法中,也不考虑设置新的标准,实行具体案例具体分析。这是目前存在争议的问题,也是在今后的论文当中应当重点研究与探讨的问题,现在社会到底更适合哪种认定模式。

2国外文献综述

国外关于劳动关系认定这一问题,他们也有着很多不同的看法,他们的一些成功且行得通的经验值得我们思考和借鉴。MartinKenney,JohnZysman(2016)认为从“从属性”的标准来划分的时候,只注重员工的从属地位,在雇主和员工之间的地位是不完全相等的。因为只有具有从属性这个根本的特征才能被认定为具有劳动关系。且关于劳工权益保障方面的研究具体的体现了网约员与平台之间摩擦产生的矛盾,致使劳动者难以真正将保护自身权益落实到实处。[1]StevenGreenhouse(2016)认为劳动关系中的从属性极为重要,而平台与网约车之间是不具备从属性的,这包括两种从属性:人格上具有从属性和经济上具有从属性,所以也就意味着这两者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这就给劳动者权益保障带来很大的难题。[2]ChristophLutz,GemmaNewlands(2018)认为生活中加入了互联网共享经济并不意味着认定方式的根本会发生改变。劳动关系中的从属性是不会改变的,虽然在这方面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不明确,但从谁管理谁的方面入手,网约工与网络平台之间的关系仍然不构成劳动关系,因此应该创新判定标准。[3]

从这些国外学者的看法和建议中可以看出外国国家在对劳动关系认定问题的解决上能够更加多角度的应对,并不仅限于固定的二元论标准。其次,可以归纳总结出几个关键点,大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保护网约工的劳动权益:第一,劳动关系认定对于网约工和平台依然是一大难题,从属性的判定需要更加明确才能认定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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