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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者汇中劳务派遣2020案例
原告李*与被告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司)、被告前
锦网络信息技术(上**限公司(以下简称:前**司)、第三人北京文
者汇中劳务**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文者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
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
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许*,被告信**司的委托代
理人沈**、吴**,被告前**司的委托代理人单*,第三人文者公司的
委托代理人松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称:我于2012年2月19日入职信**司位于北京市大
兴区的厂子工作,月基本工资2200元,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平时
周六、日不放假,信**司让文者公司为我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我不
知道信**司与前**司之间存在劳务派遣关系。2013年3月25日,
信**司提出要搬迁到天津,我不愿意去,信**司不同意给我任何补
偿,提出凡是拒绝去天津的,就是自动离职。经多次协商未果,我
向北京市大**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大**裁委)申诉。因我不同
意大**裁委的裁决,诉至法院,要求信**司与前**司连带支付:1、
2012年2月19日至2013年3月29日期间周六日加班工资20229.8
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3034.4元;2、2012年3月19日至2013
年2月19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另一倍24200元。
被告信**司辩称: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其主张周六、日加
班工资,没有法律依据。我公司有时安排李*在平时和法定节假日加
班,但加班工资都已足额支付。李*与前**司签有劳动合同,不同意
支付其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我公司从北京搬到天津,
发过书面通知,李*不愿意去,不属于违法解除,而是原告自愿离
职。尽管我公司不同意大**裁委的裁决,但已按裁决内容履行给付
义务,已支付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4400元。
被告前**司辩称:李*于2012年2月19日入职我公司,双方签
有劳动合同,李*的岗位执行综合工时制,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员
工无论采取何种工时制加班必须征得用工单位的书面同意,故其要
求支付周六、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
额,没有法律依据。我公司不同意大**裁委的裁决,但已按裁决内
容履行给付义务。
第三人文者公司述称:我公司与李*不存在劳动关系,只是受前
**司的委托为李*代缴社会保险。
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1日,信**司(甲方)与前**司
(乙方)签订劳务派遣服务协议,约定: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为甲
方劳务派遣人员办理以下事宜:(一)用工服务,乙方为甲方提供劳
动派遣,具体派遣人数根据甲方要求及派遣名单计算,被派遣员工
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派遣员工的工作地点、岗位、方式等工作状
况由甲方根据业务需要安排;(二)退工服务,乙方为离职的派遣员
工办理合法退工手续;(三)社保缴纳,派遣期间,乙方应根据甲方
的要求依法为派遣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等福利费用,甲方同时承担相
应责任;(四)工资发放,乙方应根据甲方提供的工资及奖金明细数
据发放工资至员工个人银行卡上,乙方将为工资发放的派遣员工统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发放每月工资单;协议期限:甲方委托乙
方提供上述服务的期限是2010年11月1日至2012年10月31日,
有效期满,双方如无异议,协议将按上述期限自动延长。
2012年2月19日,前**司(甲方)与李*(乙方)签订劳动合
同,约定:双方合同期从2012年2月19日起至2015年2月19日
止;试用期为6个月,从2012年2月19日起至2012年8月18日
止;乙方的用工单位为信恒公司,派遣期限同本合同期限;乙方在
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为操作工;用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乙方执
行综合工时制度;乙方无论采用何种工时制度加班必须征得用工单
位书面同意,乙方严格遵守用工单位的加班申请报批制度,并同意
经批准的加班为核算乙方加班工资的唯一依据;乙方的工资为每月
人民币1680元,试用期工资为每月1680元;甲方代扣国家法律规
定的社会保险和公积金(如有)等个人应缴纳部分和个人所得税
后,每月15日之前发放给乙方工资;如果用工单位迟延向甲方付
款,乙方同意工资发放相应顺延。劳动合同签订后,前**司委托文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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