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对外民事活动管理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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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对外民事活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对外合作是提高学校办学实力的重要途径。为规范我校对外合作行为,

维护学校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与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高等学校、科研

机构、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在招生、就业、人才培养、实践教学、科研、技术服

务、培训、文化建设等环节或领域开展的合作(以下简称“对外合作”)。

第二章机构

第三条为使对外合作工作真正贯彻落实,抓出实效,学校成立对外合作领导

小组(下设对外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对外合作领导小组

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确立我校对外合作的指导思想、方式及步骤;

(二)领导、组织我校对外合作的实施,审批重大对外合作项目;

(三)建立、完善对外合作的相关制度、机制,加大宣传力度。

第四条对外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发展规划与对外合作处对外合作办公

室,负责对外合作项目的统筹协调和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学校层面重大对外合作项目的运作、协议签署及管理;

(二)负责全校对外合作项目的合同管理及统计、总结等工作;

(三)负责协调校内合作部门与合作单位的关系;

(四)负责校内合作部门工作的考核、评价,检查履约实施情况;

(五)负责对外合作工作经费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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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负责对外合作中的其它事项。

第五条校直各部门、各教学(教辅)机构确定专人负责本部门的对外合作工

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充分发挥广大教职员工积极性,努力挖掘人力资源优势,联系更多更

好的单位来我校开展合作;

(二)对合作单位的信誉与实力做详细的调研,并将调研报告送交发展规划

与对外合作处对外合作办公室审核,必要时会同发展规划与对外合作处对外合作

办公室赴合作单位进行实地考察论证,提出立项申请;

(三)起草对外合作协议,明确约定合作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承诺超过学

校规定的条件;

(四)对外合作协议签署后,具体负责该合作项目的实施和管理工作,并确

定项目联系人,及时向发展规划与对外合作处对外合作办公室反馈项目进展情

况;

(五)配合发展规划与对外合作处对外合作办公室做好对外合作项目的年度

评价和验收工作。

第三章合作条件与合作模式

第六条合作单位一般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较高的合作诚信度和积极

性。

第七条合作项目应有助于提升我校的教学、科研和人才培养水平,带动我校

招生、就业良性循环,适应社会需求和我校发展需要。

第八条不宜引进的校企合作项目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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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拟引进的校企合作项目中含有国家或行业协会明令禁止的设备、材料、

工艺或技术;

(二)单纯进行商业性生产经营;

(三)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项目。

第九条合作包括共建本科专业、联合培养研究生、共建科研机构、产学研合

作、共建校外实习基地、合作建立培训基地等模式。

第四章合作协议签署

第十条发展规划与对外合作处对外合作办公室负责学校层面重大对外合作

项目的运作、管理和对外合作协议的起草、签署、推进、管理。对外合作协议经

学校法律顾问审查后,提交主管校领导和学校对外合作领导小组审批,再正式签

署合作协议。

未经学校授权,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学校或本部门的名义或利用学校资源

对外签署各类合作协议。

第十一条校直各部门、各教学(教辅)机构如需开展对外合作,必须事先征

得学校同意并取得学校授权。在与校外单位或个人达成合作意向并共同商洽拟定

待签合作协议后,填写《贵州理工学院对外合作申报审批表》,附待签合作协议

及其他相关资料一并报到发展规划与对外合作处对外合作办公室。由发展规划与

对外合作处对外合作办公室协调校内相关部门和法律顾问审查,提交主管校领导

和学校对外合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再通知申报单位与合作单位正式签署合作

协议。

第十二条对于本办法涉及到的所有对外合作项目,学校参与合作的单位均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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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作协议正式签署后7天内,将合作协议正式文本一式两份、合作宣传材料及

相关资料报发展规划与对外合作处对外合作办公室备案登记。

第五章合作协议监督

第十三条每年年底,学校参与合作的单位应向发展规划与对外合作处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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