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唐朝中后期的新罗奴婢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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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唐朝中后期的新罗奴婢问题

目前,学界对唐朝与新罗关系史的研究方面,成果颇为丰富,但对于唐朝中后期新罗奴婢问题的研究却并不多。虽有论文不同程度地涉及到新罗奴婢问题,但多集中于对在唐的新罗人活动、唐罗贸易往来、张保皋其人其事等论题的研究方面。笔者拟对新罗奴婢问题出现的原因及其解决进行分析考察,以期有助于了解9世纪上半叶唐罗交流及人员往来的一个侧面,对唐朝新罗人聚居区的形成原因提供一个可供参考的依据,有助于从一个侧面深入探究9世纪上半叶唐罗关系。

一、新罗奴婢问题的出现

新罗奴婢出现的具体时间,史书并没有确切的记载。新罗良民入唐为奴,最早见于史书是在唐宪宗元和十一年(816年),“禁以新罗为生口,令近界州府长吏切加提举,以其国宿卫王子金长廉状陈,故有是命”。①[北宋]王钦若:《册府元龟》卷四十二,帝王部,仁慈条。由这道敕令可知,新罗良民流入唐朝为奴婢的现象在816年即已存在,这种情况可能比较严重,因而被入唐宿卫的新罗王子金长廉所注意并上书于唐宪宗,这才有了这道禁止以新罗人为奴婢并要求近界州府的官吏对此事多加注意的敕令。然而,旨令下达给何处官吏、其中的近界指的是何处犹未可知。另外,《三国史记》中有宪德王九年(817年)“遣王子金张廉,入唐朝贡”②[高丽]金富轼:《三国史记》卷十,新罗本纪,第十条。之记载,金张廉与金长廉一字之差,817与816有一年之别,究竟是史书记述有出入还是二者本非同一人,亦未可知。

第二次提及新罗奴婢一事的是平卢节度使薛平。长庆元年(821年)“三月,平卢军节度使薛平奏,应有海贼詃掠新罗良口,将到当管登莱州界,及缘海诸道,卖为奴婢者。伏以新罗国虽是外夷,常禀正朔,朝贡不绝,与内地无殊。其百姓良口等,常被海贼掠卖,于理实难。先有制敕禁断,缘当管久陷贼中,承前不守法度。自收复已来,道路无阻,递相贩鬻,其弊尤深。伏乞特降明敕,起今已后,缘海诸道,应有上件贼詃卖新罗国良人等,一切禁断。请所在观察使严加捉搦,如有违犯,便准法断。敕旨,宜依。”①[北宋]王溥:《唐会要》卷八十六,奴婢条。

这段记载较上一段更为详细,从中可以捕捉到以下几个直接信息:

其一,新罗良民流入唐朝为奴婢的途径。据薛平奏,新罗良民是被海贼诱骗乃至劫掠至唐朝,可知当时在东海海贼势力猖獗,参与或直接经营着奴婢贸易。

其二,新罗良民流入唐朝为奴婢的交易地点。薛平所管辖的登莱州界以及缘海诸道是新罗良民被买卖的地点,这是因为上述地点与新罗之间有着最为便捷的海上通道。

其三,新罗良民流入唐朝为奴婢的现象之所以存在,据薛平奏,是由于他所辖地区长久为反贼所占据——自是指李师道,虽然中央对此先前已有敕令,但李氏继承家族一贯作风,并不遵守国家的法度。自从收复登、莱等沿海地区后,唐、罗之间海路不再受阻,海贼诱掠新罗良民的活动因此得以传递贩卖,造成的后果也很严重。

从薛平的上奏来看,他的话似乎有一点矛盾之处:“先有制敕禁断,缘当管久陷贼中,承前不守法度,自收复已来,道路无阻,递相贩鬻,其弊尤深”,即先前有中央下达的禁止以新罗人为奴婢的敕令,但李师道并没有遵守;虽然现在收复这片地区,但海贼掠人的通道仍畅通无阻,因而得以传递贩卖,情况非常严重。似乎李师道放纵或支持了奴婢贸易,又控制或抵制了奴婢贸易。对此学者们观点迥异。

有些学者根据这段记载,综合李氏家族的高句丽背景和自李正己时“货市渤海名马,岁岁不绝”,②[后晋]刘昫:《旧唐书》列传第七十四,李正己条。即年年与渤海国交易良马的活动来推测李氏家族直接或间接参与了新罗奴婢贸易,甚至把交易时间向前推至李正己时代。日本学者崛敏一认为李正己原是高句丽人,他管理着与新罗的贸易,也参与奴隶买卖获取暴利。③[日]崛敏一:《隋唐帝国与东亚》,韩昇等译,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150页。对此,中国学者陈尚胜也持有相同的意见。也有学者持截然相反之观点,姜清波认为贩卖新罗奴婢事情绝非李正己家族操办,理由有二:一是李正己势力属于割据政权,却不是独立政权,表面上仍要听命于朝廷;二是李师道于819年被斩首后,因国内交通畅达,新罗人被贩卖为奴的现象反而变得更加严重,这从侧面反映出贩卖新罗人的事情非李氏家族所操办。④姜清波:《入唐三韩人研究》,博士学位论文,暨南大学,2005年,第212页。拜根兴与其观点相同。

笔者也认同姜清波的观点,但理由并不完全相同。首先,目前还没有李正己家族参与新罗奴婢贸易的史料记载;其次,李师道伏诛后新罗奴婢贸易的情况反而严重,可能是因为李氏割据时期对山东半岛和新罗的民间交往有通道上的限制,这种阻隔同时也将海贼掠人入唐拒之门外,此时李师道不需理会中央“禁以新罗为生口”的敕令——因为本来能进入辖内的民间新罗人就不多——所以也没有实行禁止买卖新罗人的措施。直至山东半岛收复后与新罗的民间通道畅通无阻,新罗人被海贼掠入的现象也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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