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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工计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投资管理,规范验工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控制工程造

价,维护各参建方的合法权益,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国家和铁路总公司(原

铁道部)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验工计价是指对工程承包合同(包括补充合同、协议)中已完合格工程数

量或工作进行验收、计量和对经验收、计量的工程数量或工作进行计价活动的总称,以

下简称验工计价。验工计价是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组织建设项目的验工计价。本项目完成的所有投资都应

进行验工计价。建筑安装工程、设备工器具、征地及拆迁、其他工程等均须通过验工计

价来确认已完工程数量和计算工程价款;勘察设计费、工程咨询费、监理费等其他投资

费用须通过验工计价来确认已完工作的数量和计价;建设单位管理费在批准的预算内,

应按有效支付凭证进行归类统计计价。

第四条验工计价应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方式或相关规定进行。建设项目实行

工程总承包的,如合同约定采用合同总价下的节点工期计价方式,验工计价应与合同约

定的计价节点相对应。

第五条验工计价的主要依据。

(一)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

(二)原铁道部《铁路建设工程验工计价办法》(铁建设[2006]211号);

(三)铁路总公司批准的设计概算;

(四)依法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监理、咨询、设计等合同(含补充合同或协议);

(五)经批准的开工报告及施工图现场核对资料;

(六)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

(七)年度投资计划(含调整计划);

(八)公司签发的施工设计图和经审核的施工图数量;

(九)按规定程序经批准的变更设计、费用调整等资料;

(十)合同约定的工程或工作质量合格的证明;

(十一)其他与验工计价有关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规定。

第六条验工计价的办理必须实事求是,根据实际完成且质量合格的工程数量或工

作内容进行验工计价,验工计价工作按先验工后计价的原则进行,真实反映工程和投资

完成情况。

第二章验工计价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验工计价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计划物资部负责牵头组织,工程

管理部、安全质量部、征拆部共同参与,分级审核。

第八条各方的验工计价管理职责。

(一)监理人负责对施工承包人(或实施单位)报验的已完工程(含永久设备、征

地拆迁工程)数量表和验工计价表及相关的质量证明材料进行现场的质量确认和计量,

并在相关表格和封面签字盖章。

(二)各部门负责对经监理签认的验工计价资料进行审核,并在相关表格和封面签

字盖章。

勘察设计、咨询、监理等其他计价工作按公司相关部门工作分工和合同约定的程序

负责审核,并在相关表格上签字。

(三)计划物资部负责对验工计价金额进行审核,编制验工计价汇总表,并在相关

表格上签字。未经工程管理部、安全质量部、征拆部签认的工程项目和数量,不予计价。

(四)验工计价由公司领导批准后办理支付手续。

第三章验工计价周期及流程

第九条验工计价分“季度验工计价”和“末次验工计价”两阶段办理。工程竣工

完成后进行末次验工计价,并据此结清全部工程费用。

(一)季度验工计价:承包人于季度第三个月末27日前(四季度在次年1月3日

前),对当季实际完成的质量合格的工程数量,根据“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或计费标

准,编制验工计价表及相关资料。

(二)末次验工计价:承包人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30日内,根据合同总包价及

相关合同条款,编制末次验工计价表及相关资料。

(三)建筑安装工程、设备验工计价先在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中按规定流程上报、

审核,经批准后打印纸质报表,有关人员签认。其他验工计价采用纸质报表按规定流程

上报、审核、签认。

第十条季度验工计价流程。

(一)建筑安装工程。

1.承包人于每季度末月27日前(四季度在次年1月3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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