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3-5世纪鄯善王国奴隶制的几个问题——兼与中原奴婢制、罗马奴隶制比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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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3-5世纪鄯善王国奴隶制的几个问题——兼与中原奴婢制、罗马奴隶制比较

自二十世纪初英国人斯坦因在中国新疆地区对尼雅遗址进行考古发掘并发现大批佉卢文文献以来,中外学术界对佉卢文献及相关问题的研究已取得很大成绩,无论是对佉卢文献出土地区尼雅遗址的进一步考古发掘、佉卢文献主人种族来源的考证、佉卢文献主人最终迁徙的原因,还是对鄯善国国王谱系的年代、鄯善国行政区域的分布、鄯善国当时的生态环境、鄯善国的农业经济等,都发表了不少高水平的论著。①关于尼雅遗址考古及佉卢文献的研究情况,详见孟凡人:《楼兰汉文简牍文献的刊布及研究概况》,载于《楼兰鄯善简牍年代学研究》,新疆人民出版社,1995年;林梅村:《中国所出佉卢文书研究综述》,《新疆社会科学》1988年第2期;刘文锁:《尼雅考古一百年》,《考古》2005年第10期;肖小勇:《楼兰考古研究综述》,《西域研究》2006年第4期。但与一千多件佉卢文献所蕴含的丰富内容相比,目前已经取得的成果仍是远远不够的。

本文根据现已发表的佉卢文资料,通过佉卢文文献与汉唐中原法律文献、罗马法律文献的比较,对鄯善王国尼雅地区奴隶阶层的身份性质、法律地位、主要来源、劳动役使范围及尼雅社会性质等几个问题,提出一点看法,敬请指正。

一关于鄯善王国奴隶的法律地位

据统计,现已发现的佉卢文文献约有1190件,②此数据系刘文锁据斯坦因、孟凡人、林梅村、王冀青、王炳华、盛春寿等学者及新疆博物院等单位发表的文献资料统计。见刘文锁:《尼雅考古一百年》,《考古》2005年第10期。马雍曾撰文对已经发表的佉卢文献中的763件加以系统介绍,认为“这些文书对鄯善王国的社会、经济、政治、司法、军事、交通、文化等各个方面都有详细的反映”。[1]关于这些文献的年代,马雍根据国内外众多学者的意见断定为3至5世纪,应是比较可信的。[2]

在佉卢文文书中,有一类从梵语单词演变而来的特殊名词。其中达萨(dasa)、dajha、dhajha和dajha—jamna,有人认为是指男性奴隶。dajhi或dasi则是指女性奴隶。英国人T·贝罗译作“slave”(奴隶)。中国学者王广智的译文也因之译为奴隶。[3]印度阿格华尔等也称为奴隶[4],而有的学者,如中国的林梅村等,不用奴隶一词,而称此类人为“奴仆”。

关于奴隶的定义,公元前4世纪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学》中为奴隶制辩护时明确认为:“(1)任何人在本性上不属于自己的人格而从属于别人,则自然而为奴隶;(2)任何人既然成为一笔财产(一件用品),就应当成为别人的所有物;(3)这笔财产就在生活行为上被当作一件工具,这种工具是和其所有者可以分离的。”[7]13在亚里士多德眼中,奴隶便是工具,是财产,是可以转让出卖的物品。现代语境下奴隶的定义是:“为奴隶主无偿劳动而没有人身自由的人。常被奴隶主任意买卖与杀害。”①参见《汉语大词典》上卷,汉语大词典出版社1997,第2257页。

能不能视某类人为奴隶,关键应是看其身份特征。从现存的佉卢文文献来看,鄯善王国奴隶身份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奴隶属于主人私有财产,并得到国家法律保护。

《沙海古卷》载492号文书:

(底牍正面)威德宏大、伟大之国王陛下敕谕,致诸州长帕特罗耶和罗帕耶谕令如下:今有沙门修军上奏,沙门云集将属于左摩伐提和雍格所有的一名女人抵押给他人,现云集己死。彼等曾呈交一份报告。未经主人许可将主人私有之物出售,殊不合法。汝应对此案及誓约、证人一起依国法进行审理。汝若不能澄清此案,应起草一份报告,内具誓约、证人,交适当的人送来。(封牍背面)未经主人同意立下的字据,殊不合法。[5]123-124,[6]96

此文书乃国王给州长的敕谕,强调主人对某女子的所有权问题,从文中称此女子乃“主人私有之物”来看,其身份应当属于奴隶阶层。文书说“未经主人许可”,“将主人私有之物出售,殊不合法”。说明国家对于奴隶主对奴隶的所有权是给予法律保护的,若被他人侵占,主人可以上诉官府。

又据《新疆出土佉卢文残卷译文集》491号文书记载:

顷据僧伽罗塔诉称,鲜卑人曾抢走彼之名菩达色罗之奴隶一名。彼从该处逃返此地。关于该人,僧伽罗塔[……],自今以后,其他人对该奴隶均无权利。彼属于僧伽罗塔所有。[6]95

此文书也是国王给州长的敕谕,强调说明被外人抢走后返回之奴隶,其所有权仍属原主人,其他人不能侵夺。此案显然也是有法律依据的,说明政府是竭力维护奴隶主人利益的。

第551号文书反映一件奴隶买卖纠纷事,一女孩Opuge经数人转卖,最后由苏伽纽多“取去作为彼之财产”。[3]245,[5]135,[6]109在现已发现佉卢文书中,奴隶主对奴隶的处理,基本上都是作为财产来对待的。如345号文书,反映僧人阿难陀犀那之奴菩达瞿钵从啰苏处偷盗丝绢毡衣等物,总计价达到100穆立,案件双方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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