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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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规定

1.范围

本规定规定了石油化工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

程序、竣工验收的实行以及验收文献的规定。

本规定合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改造等建设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2.规范性引用文献

3.术语和定义

3.1单项工程

建设项目中具有独立设计文献、可独立组织竣工、建成后可独立发挥生产能力

或工作效益的工程

3.2单位工程

具有独立设计文献、可独立组织施工、但建成后不能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工程

效益的工程

3.3投料试车

建设项目的生产装置按设计文献规定的介质打通生产流程,并以生产出设计文

献规定的产品为目的的生产过程

3.4试生产

投料试车至竣工验收完毕或取得生产许可期间的生产过程。

3.5交工验收

工程项目经投料试车产出合格产品,或具有使用条件后,建设单位组织监理、

工程承包单位及相关单位按工程协议规定对交付工程的验收

3.6专项验收

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消防、防雷、职业卫生、安全、环保等设施及其

实行效果的验收

3.7生产考核

石油化工生产装置在试车生产阶段,通过规定期限的连续运营,对设备的生产

能力、工艺指标、产品质量、设备性能、自控水平、消耗指标及环保指标等数

据实行测、采集并与设计值进行对比、分析与评价的活动

3.8竣工结算

承包商按协议规定的内容完毕所承包的工程,经验收合格,与建设单位进行最

终工程款结算

3.9竣工决算

项目交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实物数量和货币指标为计量

单位,编制综合反映竣工项目从筹建开始到项目交付使用为止的所有建设费

用、建成成果和财务情况的文献的过程,最终形成竣工决算报告

3.10竣工决算审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期间,审计部门对其竣工决算以及项目建设的真实性、合法

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计监督

3.11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项目完毕交工验收、专项验收、生产考核、竣工决算审计、档案验

收、项目批准部门或其授权单位组织项目有关单位和部门进行工程验收,验收

合格并签署“竣工验收证书”的过程

4.总则

4.1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依据涉及经批准的立项文献及调整文献、设计文献

及其修改文献、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等,引进技术项目还应涉及签订的技术协

4.2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宜在签署“工程交工证书“后12个月内完毕

4.3建设工程项目范围和实行计划发生重大变更是,经项目批准部门核准后,

可对已形成生产能力或举杯使用功能部分工程组织验收

4.4

4.5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完毕之日起15日内,建设单位应将“竣工验收报

告”

及“竣工验收证书”报项目批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4.6建设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应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

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5.竣工验收的程序与规定

5.1竣工验收程序

5.1.1建设工程项目投入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消防验

收,防雷设备验收、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试生产申请等相关手续

5.1.2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应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

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5.1.3装置投料试车产出合格产品并连续运营72小时后,可进行交工验收,且

应在投产后的三个月内完毕

5.1.4试生产阶段,建设单位应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安全设施、环境保护设施

等实行效果检测及验收

5.1.5试生产阶段,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生产考核,编制竣工决算,办理竣工决算

审计,办理档案验收

5.1.6建设单位应编制竣工验收报告,并向项目批准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5.1.7项目批准部门应批复竣工验收申请并组织竣工验收

5.2交工验收

5.2.1建设工程项目交工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a)所有工程内容已按工程协议完毕,验收合格

b)按SH/T3503规定及工程协议约定向建设单位移交了建设工程交工技术

文献

c)工程质量保修书已出具

d)工程交工验收申请已向建设单位提交

e)工程项目经投料试车生产出合格产品或具有使用条件

5.2.2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应由总承包单位按SH/T3503规定向建设单

位移交交工技术文献,并提交验收申请

5.2.3在一个总体建设项目中包含多个单项工程的,每个单项工程应单独办理交

工验收

5.2.4以单位工程或某专业工程内容为对象,独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的,可

独立办理交工验收

5.2.5建设单位在受理施工单位或总承包单位的交工验收申请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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