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及西汉前期私人畜养未成年奴婢之风探析——以简牍材料为中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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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及西汉前期私人畜养未成年奴婢之风探析——以简牍材料为中心

秦汉时期的奴婢问题一直是学界关注的重点,但是对未成年奴婢的研究则稍显薄弱。傅举有曾指出“小奴是未成年之奴婢”(1)傅举有:《考古资料中所见的汉代奴婢》,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湖南省考古学会合编:《湖南考古辑刊》第4集,岳麓书社,1987年,第145页。,然仅止于此;王子今深入辨析了汉初的“卖子”现象(2)参见王子今:《汉代“卖子”“鬻子孙”现象与“卖人法”》,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所编:《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第8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年,第89-104页。,并有专文论述汉代“略卖”未成年人口的相关史实,不过对私家未成年奴婢大量出现的原因着墨甚少(3)参见王子今:《汉代“幼孤为奴”现象刍议》,《南都学坛》2017年第4期。;高士荣概括了秦及汉初奴婢制度的主要特征,尽管文中多处涉及未成年奴婢,但是内容较为零散。(4)参见高士荣:《简牍文献中秦及汉初奴婢制度的特征》,《敦煌学辑刊》2017年第1期。总的来看,现有研究成果大多停留在现象描述阶段,对秦汉时期始终存在众多私家未成年奴婢的原因,尚有进一步探析的余地;对秦汉简牍和传世文献中有关未成年奴婢的资料,亦缺乏较为全面的搜集和整理。事实上,中国古代私家未成年奴婢的广泛存在有其深刻原因,理应予以重视。其中,秦及西汉前期的相关情况尤其值得关注,这一时期私人畜养未成年奴婢的风气,不仅比先秦时期更为突出,而且在总体上奠定了秦汉时期私人畜养未成年奴婢之风较为炽盛的基调。故本文不揣浅陋,主要以秦及西汉前期作为考察时段,对彼时颇为盛行的私人畜养未成年奴婢之风略作分析。

一、私人畜养未成年奴婢之现象

秦汉时期以傅籍为成年的标志。孙闻博认为秦及汉初的“大”“小”之别或以“傅”为界限划分。(5)参见孙闻博:《秦及汉初“徭”的内涵与组织管理——兼论“月为更卒”的性质》,《中国经济史研究》2015年第5期。张荣强提出,战国时期“小”“大”以男子身高六尺五寸(150厘米)、女子身高六尺二寸(143厘米),相当于标准年龄的17岁为界限。而汉代有所不同,“小”指14岁以下,“大”为15岁以上。(6)参见张荣强:《“小”“大”之间——战国至西晋课役身分的演进》,《历史研究》2017年第2期。凌文超主张秦汉时期存在两类“小”“大”身份。一类以“身高6尺=年15岁”为界划定“小”“大”身份,这类“小”“大”身份的属性偏重自然身份。第二类是以傅籍为标志划定的“小”“大”身份,这类“小”“大”身份一开始主要用于徒隶。(7)参见凌文超:《秦汉时期两类“小”“大”身份说》,《社会科学战线》2019年第12期。综合以上观点可知,秦汉时期“大”并不完全等同于成年,但“小”与未成年(未傅)相对应则没有太大疑问。

以此为基本认识,我们在秦及西汉前期的出土简牍中可发现不少有关私家未成年奴婢的内容。如里耶秦简有“小奴一人,小婢一人”(8)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1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12页。“小婢五人”(9)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2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18年,第533页。,西汉早期的沅陵虎溪山汉简有“小婢廿一人”(10)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著:《沅陵虎溪山一号汉墓》(上),文物出版社,2020年,第120页。,汉文帝时期的江陵凤凰山8号墓遣策记录随葬奴婢木佣共四十三人,其中包括小奴二人(11)参见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江陵凤凰山西汉简牍》,中华书局,2012年,第23、35页。,等等。

传世文献中亦可见私家未成年奴婢的相关记载。《史记·外戚世家》曰:“窦皇后兄窦长君,弟曰窦广国,字少君。少君年四五岁时,家贫,为人所略卖,其家不知其处。传十余家,至宜阳,为其主入山作炭。”(12)司马迁:《史记》卷四九《外戚世家》,中华书局,2013年,第2380页。窦少君年仅四五岁就“为人所略卖”,之后又被转卖十余次,从“为其主入山作炭”来看,少君可能早已在转卖的过程中沦为奴婢。这种情形在社会动荡时期也许并不罕见。又《史记·司马相如列传》云:“父兄不辜,幼孤为奴,系累号泣,内向而怨。”(13)司马迁:《史记》卷一一七《司马相如列传》,中华书局,2013年,第3673页。司马相如向蜀父老阐明通西南夷的意义时,曾提及西南夷地区的未成年奴婢买卖现象。《史记·西南夷列传》记载:“巴蜀民或窃出商贾,取其筰马、僰僮、髦牛,以此巴蜀殷富。”(14)司马迁:《史记》卷一一六《西南夷列传》,中华书局,2013年,第3603页。这里的“僰僮”应指出身僰人族群的奴婢,他们或即“幼孤为奴”的具体实例。《汉书·地理志下》亦有:“(巴蜀)南贾滇、僰僮。”颜师古曰:“言滇、僰之地多出僮隶也。”(15)班固:《汉书》卷二八下《地理志下》,中华书局,1962年,第1645、1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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