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学(第二版)课件:金融票据法.pptVIP

会计学(第二版)课件:金融票据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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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票据法

*总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活动,适用《票据法》。《票据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此限。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票据上可以记载《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项,但是该记载事项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银行不负审查责任。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Continued*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下列原则: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二、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三、银行不垫款。银行以善意且符合规定和正常操作程序审查,对伪造、变造的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以及需要交验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未发现异常而支付金额的,对出票人或付款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或收款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支付结算办法》1997多么有趣的法律啊!*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出票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不得签发无对价的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汇票”的字样;(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三)确定的金额;(四)付款人名称;(五)收款人名称;(六)出票日期;(七)出票人签章。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汇票:出票-背书-承兑-付款-追索*背书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背书并交付汇票。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承兑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Continued*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三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回单上应当记明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签章。付款持票人依照规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追索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Continued*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申请人使用银行汇票,应向出票银行填写“银行汇票申请书”。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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