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35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原创力文档(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ICS03.080.30
CCSA12
31
上海市地方标准
DB31/T1461—2024
健身场馆服务质量要求Servicequalityofgymnasium
2024-02-05发布
2024-06-01实施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I
DB31/T1461—2024
目次
前言 II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4基本要求 1
5服务区域 2
6服务器材 4
7服务人员 4
8私人教练、培训课程及其他服务保障 4
9管理要求 5
10经营服务特色 5
11等级划分 6
附录A(规范性)健身场馆服务基本要求评价 7
附录B(规范性)健身场馆服务品质要求 11
附录C(规范性)健身场馆服务特色要求评价 15
参考文献 16
II
DB31/T1461—2024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上海市体育局提出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由上海市服务标准标准化委员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上海市健身健美协会、赛菲捷(上海)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威康健身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上海美再晨体育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堃翔(上海)投资有限公司、红潮健康科技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星之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上海舒华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孙崇、钱俊、朱宏威、张立、王伟、徐小明、牟伟、朱俊、杨斌、张良。
1
DB31/T1461—2024
健身场馆服务质量要求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健身场馆的基本要求,服务区域,服务器材,服务人员,私人教练、培训课程及其他服务保障,管理要求,服务特色以及等级划分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经营的拟申请健身场馆服务质量等级划分的健身场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0001.1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17498(所有部分)固定式健身器材
GB/T18883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T34289健身器材和健身场所安全标志和标签
GB37488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
GB5003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健身场馆gymnasium
以向公众提供体育健身服务为主的经营性室内场所。
注:健身场馆按不同习惯也可称为健身俱乐部、健身中心、运动健康管理中心、健身会所等。
3.2
健身教练fitnessinstructor
在向公众提供体育健身服务为主的经营性室内场所,通过单次或多次课程,对客户进行体育健身指导的人员。
3.3
练习区域practicearea
健身场馆内配备特定的训练器材或专属场地设施、向公众提供体育健身服务活动的特定区域。
4基本要求
健身场馆应具有合法经营资质,营业执照需在醒目位置悬挂。健身场馆应符合国家颁布的有关建筑、消防、安全、卫生、环境等现行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具备
健身场馆应具有合法经营资质,营业执照需在醒目位置悬挂。
2
DB31/T1461—2024
4.3未发生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行为,未发生重大安全、消防、食品、环保、质量等责任事故。
4.4健身场馆应具有房产证明或租赁使用证明。
4.5健身场馆应投保公共责任保险,且在存续期内。
4.6健身场馆公共指示标识、标志应符合GB/T10001.1的规定,宜配有中英双语导向指引标识。
4.7健身场馆安全警示标志设置应符合GB/T34289的规定。
4.8健身场馆位置设置合理,交通便利,宜可通过移动终端导航指引到达。
健身场馆空间净高度应不小于2.8m。健身场馆建筑面积不小于
健身场馆空间净高度应不小于2.8m。
健身场馆每日对外公示营业开放时长应不小于10h。健身场馆每年对外公示营业开放天数应不小于
健身场馆每日对外公示营业开放时长应不小于10h。
4.13健身场馆宜配备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如会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
- DB 5103T 43-2024自贡彩灯 灯产品金属结构防腐技术规范.docx
- DB31T 348-2024水产品池塘养殖通用技术规范.docx
- DB31T 1039-2024主要花坛花卉质量等级.docx
- DB31T 1462-2024健身教练服务能力要求.docx
- DB31T 1463-2024蟠桃冷链物流技术规程.docx
- DB42T 539.2-2024葡萄生产技术规程 第2部分:阳光玫瑰.docx
- DB42T 1101-2024砂梨采后商品化处理技术规程.docx
- DB42T 2177-2024城市数字公共基础设施统一识别代码编码标准.docx
- DB42T 2178-2024磷建筑石膏泡沫混凝土隔墙及填筑料应用技术规程.docx
- DB42T 2179-2024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ocx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