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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编号:
年度集中采购框架协议
甲方:【】
乙方:【】
甲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就甲方向乙方按年度集中采购产品(以下简称“集采”)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定义
1.供货商
(1)乙方作为年度集中采购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的供货商,应具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法有效的供货资格:
(2)乙方的类别属于:【】
a、产品制造商;或b、经产品制造商授权的经销代理商。
乙方应确保在供货期间一直持续拥有此资格,当乙方的资格到期、取消、吊销或者有任何瑕疵的情况下,乙方应当立即通知甲方,如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任何损失应该由乙方承担。
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及附件对乙方的履约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
2、年度集采价格
本协议项下的年度集采价格(以下简称“集采价格”)指经甲乙双方协商后订立的采购商品的买卖价格,该商品价格包含:
产品本身的价值、利润以及生产和销售成本,包括但并不限于原料、设备使用、加工费、检验检测费、管理费、按照甲方要求的包装形式的包装费、运送到《采购确认单》上指定地点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手续费、损耗费、邮寄费、人工费等;
增值税、关税等应由乙方缴纳的全部税金;
乙方全面履行约定义务所需的其他一切相关费用。
如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标的产品的市场单价上/下调幅度超过本协议约定集采价格单价的10%,应提前书面通知对方,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新的集采价格,并签署补充协议;若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不构成违约。如因未及时通知甲方,供货价格低于本协议约定价格,则货款差额由乙方承担;供货价格高于本协议约定价格的,按本协议履行。
3、发票
本协议所述的发票均指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以下简称为“发票”)。乙方向甲方开具的发票应符合以下条件: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政策以及当地税务机关的具体要求;
符合本协议及附件关于的金额、事项、类别和税率等约定的;
按照本协议第七条约定的付款方式按甲方的具体要求提供;
4、《产品明细表》(附件一)
本协议所采购产品的品名、产地、型号、编号、计量单位、质量标准、质保期及集采价格等内容由甲乙双方签署的《产品明细表》(附件一,以下简称“明细表”)予以确定。
5、《采购确认单》(附件二)
在本协议的框架下,甲方根据自身的业务需求,在本年度内按批次与乙方签署《采购确认单》(以下简称“采购单”),在明细表列明的产品和价格范围内,约定具体的供货型号、数量、收货地点和日期等交易信息。
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根据本协议以其自身名义签发的采购单,经甲乙双方共同签章确认后,即在甲乙双方之间形成具体、合法的产品买卖法律关系,并受本协议相关条款之约束。
如双方签署的采购单上的价格与明细表不一致的情况下,以明细表所列集采价格为准;双方已另行签署本协议补充协议的以最新的补充协议为准。
6、《采购到货单》(附件三)
甲方和乙方应按照附件三《采购到货单》(以下简称“到货单”)的书面形式,签署确认到货信息。
到货单(一式两联),载明型号、规格、数量等,货物交接过程中,由甲乙双方签字确认(实际供货数量以到货验收的合格数量为准)。此两联交接单由甲方、乙方各执一联,以便后续统计、核实、结算之用;
第二条质量和技术标准
1、产品的质量、技术标准详见明细表。【】乙方应遵守附件四中关于甲醛控制的标准。
2、乙方须将甲方所购的标的产品及其配套或维修中可能更换的零配件清单及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列入明细表。
交货及验收
交货
(1)乙方按采购单所列明的品名、规格、数量、品质、日期等要求,将产品送货至甲方指定地点,双方进行初步检验并在到货单上签字确认;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超供,超供部分由乙方自行负责。
(2)甲方签收且检验合格的情况下,乙方将产品的发票交至甲方后视为送货完成,送货日以送货完成的日期为准。
验收
验收标准
a、产品及附件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质量和技术标准验收,如甲乙双方对验收标准意见不一致时,应按照国家及行业最新最高的质量规范标准验收。
b、样品:乙方在首次供货前10日内提供实际样品及检测报告作封样之用,经双方确认后封存于甲方处,货到交货地点时进行核对验收。乙方所供货物的质量应与经甲方认可的样品相同,封样仅表示甲方对样品表观形式上的确认,不表示对样品本身可能存在的无法用肉眼识别的质量缺陷的认同。甲方任何认可,均不应减少乙方于本协议内之任何责任,乙方所供货物的质量应以本协议约定的具体质量和技术标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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