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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9_1一般规定
9.1.1各类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应符合7.2节的有关规定。设置自动喷水(包括喷雾,下同)灭火系统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应按表9.1.1划分和确定。
表9.1.1火灾危险等级的划分与场所举例(民用建筑)
火灾危险等级
设置场所举例
轻危险级
建筑高度为24m及以下的旅馆、办公楼;仅在走道设置闭式系统的建筑;住宅建筑等
中危险级
I级
1)高层民用建筑:旅馆、办公楼、综合楼、邮政楼、金融电信楼、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塔)等;
2)公共建筑(含单、多、高层):医院、疗养院,图书馆(书库除外)、档案馆、展览馆(厅),影剧院、音乐厅和礼堂(舞台除外)及其他娱乐场所,火车站和飞机场及码头的建筑,
总建筑面积小于5000m2的商场、总建筑面积小于1000m2的地下商场等;
3)文化遗产建筑:木结构古建筑、国家文物保护单位等;
4)钢屋架等建筑构件;
5)设置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场所”。
Ⅱ级
书库、舞台(葡萄架除外)、汽车停车场、总建筑面积5000m2及以上的商场、总建筑面积1000m2及以上的地下商场、净空高度不超过8m、物品高度不超过3.5m的超级市场等
严重危险级
I级
净空高度不超过8m、物品高度超过3.5m的超级市场等,其余略
Ⅱ级
摄影棚、舞台葡萄架下部
仓库危险级
I级
略
Ⅱ级
略
Ⅲ级
略
注:1仅喷水强度按中危险I级考虑,其余见9.7节有关规定。
2略去场所均为民用建筑中不常见的火灾危险等级,详见《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3.0.2条。
3凡未列入场所可参照此表类比判断,确定其场所的危险等级。
9.1.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类型应根据环境温度、保护目的、燃烧特性、空间大小等综合因素选择确定,可参考表9.1.2选型。
表9-1-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种类及适用场所
系统分类
作用
适用场所
闭式
湿式
一般系统
控火灭火
或
暴露防护
环境温度不低4℃且不高于70℃
一般场所
快速响应早期抑制喷头系统
货品堆积高度≥4.5m的仓库危险级I、Ⅱ级场所等
干式
环境温度低于4℃,或高于70℃的场所
预作用
一般系统
1
替代干式系统、水渍污染不会造成重大损失的一般场所
2
系统处于准工作状态时,严禁管道漏水或系统误喷的场所
重复启闭系统
同上且灭火后需及时停止喷水,防止进一步水渍损失的场所
闭式或开式
自动喷水—泡沫联用
存在较多易燃液体的轻、中危险级场所(如大型汽车库等)
开式
雨淋
1)火灾蔓延速度快、闭式喷头不能及时喷水灭火
2)严重危险级Ⅱ级
3)其他净空超高且需迅速扑灭火灾的场所
水喷雾
固体、液体、气体、电气火灾场所
水幕
防火分隔
隔绝
防护
防火分区的开口部位
防护冷却
达不到耐火极限的防火卷帘或防火幕
9.1.3各类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主要组件的类型可按表9.1.3确定。
表9.1-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主要组件类型及特殊组件
系统分类
报警阀组类型
洒水喷头类型
常用特殊组件
闭式
湿式
般系统
湿式
闭式洒水喷头
快速响应早期抑制喷头系统
快速响应早期抑制
(ESFR)喷头
干式
干式
闭式洒水喷头
1)补气装置:如空压机
2)快速排气阀,且阀前设电磁阀
预作用
一般系统
1
雨淋
闭式洒水喷头
1)快速排气阀
2)火灾探测器启动控制装置
2
预作用
(雨淋+湿式)
闭式洒水喷头
1)补气装置:如空压机
2)快速排气阀,且阀前设电磁阀3)火灾探测器启动控制装置
重复启闭系统
1
预作用(雨淋阀具有火灾探测器控制的自动复位功能)
闭式洒水喷头
2
预作用
自动重复启闭洒水喷头
闭式
或
开式
自动喷水—泡沫联用
湿式、干式、预作用式
闭式洒水喷头
泡沫供给装置
雨淋式
开式洒水喷头
开式
雨淋
雨淋
开式洒水喷头
火灾探测器或传动管启动控制装置
水喷雾
雨淋
水雾喷头
水幕
防火分隔
雨淋
开式洒水喷头、下向喷水幕喷头
防护冷却
侧向喷水幕喷头
9.1.4采用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的场所,可根据表9.1.2的适用场所选择采用下列灭火和组合方式:
1采用泡沫灭火剂强化闭式系统灭火性能时,可采用下列组合形式:
1)泡沫一湿式系统;
2)泡沫一干式系统;
3)泡沫一预作用系统。
2采用泡沫一雨淋系统(开式),可采用下列灭火方式:
1)前期喷水控火,后期喷泡沫强化灭火性能;
2)前期喷泡沫灭火,后期喷水冷却防止复燃。
系统中泡沫灭火剂的选型、储存及相关设备的配置,应符合《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92)的规定。
9.1.5建筑物中保护局部场所的干式系统、预作用系统、雨淋系统、自动喷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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