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广西电力市场化交易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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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广西电力市场化交易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发改经体〔2015〕2752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展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的复函》(发改经体〔2016〕109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执行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

(二)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项目投资管理的规定履行相关手续,证照齐全;

(三)采用国际国内行业先进或领先的生产工艺与装备,能耗及污染物排放指标达到国内行业先进水平。

二、执行内容

(一)交易规模

2017年开展年度、月度市场化交易,市场化交易电量规模达到当年全区全社会用电量的20%,即280亿千瓦时左右,视市场情况调整。其中,年度长期协议规模约240亿千瓦时,月度交易规模根据市场情况及年度交易剩余电量灵活安排。符合准入条件的市场主体交易规模如下:

1.发电企业

(1)火电企业

2017年暂定火电企业年度交易规模为210亿千瓦时,其中年度长期协议交易规模190亿千瓦时。各火电企业年度长期协议交易电量上限=本企业符合参与市场化交易机组装机容量/准入火电总装机容量×火电机组年度长期协议交易规模。

各火电企业年度长期协议交易电量不足或用户有增量需求时,可参与月度交易。

火电保供热电量通过市场化交易获取,不再单独安排各涉热火电企业的保供热电量。

(2)核电企业

2017年暂定核电企业年度交易规模为70亿千瓦时,其中年度长期协议交易规模50亿千瓦时,不足或用户有增量需求时,可参与月度交易。

2.电力用户

单个电力用户2017年年度长期协议交易电量不得超过其2016年实际外购电量(以供电部门结算电量为准),否则签订的意向书或合同无效。如有增量电量,可参与月度交易。

3.售电公司

售电公司可代理电力用户(包括试点园区内用户)向发电企业购电。初期,单个售电公司年度长期协议交易电量不得超过6亿千瓦时(不含试点园区内用户电量)。参与月度交易时,申报的竞争电量不得超过当月竞争电量总规模的15%。

(二)交易方式

采取年度交易和月度交易两种方式。同一市场主体同时具备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中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时,每次交易只能选择一种类型参与。在每次交易前,应向交易中心申报参与交易的市场主体类别。

1.年度交易

采用双边协商及双边挂牌两种模式。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自主选择参与。

(1)年度双边协商

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售电公司)自主双边协商交易价格、交易电量,达成交易意向。

售电公司与所代理的电力用户自主协商签订售电协议(合同)后,再与发电企业达成交易意向。

年度双边挂牌

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分别在广西电力市场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上申报挂牌电量和挂牌价格,采用相互摘牌、滚动调整、即时成交的方式开展。

广西电力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汇总年度长期协议成交意向(含年度双边协商与年度双边挂牌交易意向),交易意向通过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后,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与电网企业签订市场化交易三方合同。涉及跨电网交易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与主电网、地方电网企业签订市场化交易多方合同。

2.月度交易

月度交易采用合约电量转让、集中竞价交易等方式。

(1)合约电量转让

交易中心根据市场主体需求以挂牌的方式组织合约电量转让交易,适时开展。

现阶段,在发电企业间开展年度双边协商交易电量的转让交易,机组保安全电量不得开展转让交易。

合同电量转让交易不影响出让方与电力用户原有合同的价格及结算方式。出让方申报出让电量、出让价格。拟出让电量不超过出让方签订的年度长期协议交易电量,出让价格指出让方支付给受让方的补偿价格。交易中心通过交易系统发布出让方名称、出让价格、可出让电量等信息。

交易中心将无约束交易结果提交电力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通过交易系统向市场主体发布合约转让交易成交结果。

(2)集中竞价交易

交易中心根据市场主体需求以集中竞价的方式组织,每月适时开展。

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均通过交易系统申报交易电量、交易价格,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申报交易价格大于等于发电企业申报交易价格方有效。以申报截止前最后一次的有效申报作为最终申报。发电企业申报电价为其市场化交易上网电价,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直接申报价交易价格。

采用统一边际价格法出清。以发电企业申报的供给侧曲线、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申报的需求侧曲线交叉点价格确定市场出清价格。曲线无交点时,根据满足交易规模的最末成交发电企业申报价格、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申报价格平均值确定市场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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