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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检查规定

豫建建(2013)85号

第一条为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管

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促进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的有效开展,最大限

度地消除事故隐患,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条例》、《施工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特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注册地在河南省境内的建筑施工企业组织实

施安全检查应执行本规定。注册地不在河南省境内但在河南省境内承

担工程项目的施工企业应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建设安全监督

机构应切实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执行本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检查,包括3

个层次:

(一)由公司对所承担的工程项目组织实施的安全检查;

(二)由公司项目部对其组织施工的工程项目组织实施

的安全检查;

(三)项目安全员进行的安全检查巡查。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对所承建的工程项目进行定

期安全检查和专项安全检查。

工程项目部应对其施工的项目进行定期安全检查、日常

巡查和分部分项实施过程安全检查及验收性检查。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对所承建的工程项目的安全检

查,由企业经理或主管安全的副经理、技术总工、安全管理机构负责

人牵头组织实施,工程项目部对其组织施工的工程项目的安全检查,

由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牵头组织实施.其中由企业领导班子

成员带队组织的安全检查每个月不少于7次。

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组织的定期安全检查,每月不

少于1次,工程项目的受检频次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企业注册地省辖市区域范围(按省直管试点县(市)

体制之前的所辖范围)内的工程项目每个月不少于1次;

(二)在河南省区域范围内(非企业注册地省辖市区域

内)的工程项目每两个月不少于1次;

(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非企业注册地省域范围内)

的工程项目每季度不少于1次;

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对所承担的工程项目的专项检

查,主要包括4个方面:

(一)按照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要求开展的检查;

(二)根据本企业安全生产存在的普遍问题和突出问题进

行的检查;

(三)针对季节性或阶段性安全生产特点进行的检查;

(四)根据《河南省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办法》

和本公司承建工程项目的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资料,对危险性较大的

分部分项工程(重大危险源)在实施过程中组织进行的检查。

第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对所承建工程项目的专项安全

检查应具有针对性,其检查内容、重点、时间、频次由企业根据具体

情况决定(主管部门安排部署的检查除外),但在住房城乡建设部规

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过程中,必须组织不少于1次的

安全检查。在需经专家论证方案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过

程中,必须组织不少于2次的安全检查。

第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对安全检查的情况应定期(至

少两个月1次)在公司范围内进行通报,对安全管理好的项目给予表

扬,对安全管理差的项目进行批评,指出存在的主要问题,有针对性地

提出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项目的安全检查可以

采取预先告知或预先不告知的方式,但应将预先不告知作为主要方

式.

第十二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工程项目安全检查专

项档案,对项目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做出记录,并书面下

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时限和整改要求,安全隐患严

重,存在重大危险的,应书面责令项目停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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