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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智能创造是中国创造2025的主攻方向,是创造业
转型升级的重要手段,是未来工业发展的主要趋势。为深入贯彻
落实《中国创造2025》等文件精神,加快推动互联网、大数据、
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全面深化智能创造装备、先进信
息技术、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在创造业企业产品研发、生产控制、
经营管理、物流营销等各个环节的应用,引领创造业质量变革、
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决定在全市组织开展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
厂认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的认定工作遵循企业自
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年认定两次。
第三条市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的认定和撤销等管理工
作由市经济信息委负责;各区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所辖
区域的项目申报、指导和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四条申报市数字化车间的基本条件:
(一)申报主体在市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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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符合国家、市产业政策;
(二)设备数字化:数控装备占生产装备总数的50%以上;
(三)数据采集:基于物联网技术、实时在线检测技术,实
现加工设备、检测设备、物流设备的联网运行,采集设备的运行
数据,信息的上传率达到90%,实现设备实时监控;
(四)生产过程数字化:建立创造执行系统,完成车间作业
计划管理和调度、工艺执行管理、物流与仓储管理、质量分析管
理与跟踪、设备运行管理等方面的数字化建设,实现车间可视化
管理;
(五)车间信息集成:实现设备实时数据采集系统、创造执
行系统与企业管理设计信息系统集成,实现车间软硬件系统优化
运行控制和集约化生产;
(六)与数字化车间建设前相比较,运营成本降低15%、生
产效率提高10%、产品不良品率降低10%、能源利用率提高8%,
并具有良好的增长性。
第五条申报市智能工厂的基本条件:
(一)申报主体在市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申报
项目符合国家、市产业政策;
(二)企业智能化发展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率先水平,在设
备自动化、产品研发设计、生产管理、质量管理和智能服务等方
面具有突出的示范带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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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厂建设内容满足相应智能创造新模式关键要素要求
(见附件1);
(四)设备数控化:数控装备占生产装备总数的65%以上;
(五)数字化车间不少于2个;
(六)设计数字化:研发设计工具普及率(%)要求在80%
以上,具有设计知识管理功能;
(七)管理数字化:以企业资源计划系统(ERP)为核心,
结合其他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定单管理、生产管理、售后服
务三个层面全部业务流程的闭环管理,构建数字化网络化创造体
系;
(八)产品数字化服务:对于整机产品类,建有产品服务信
息系统,实现产品远程服务;
(九)决策智能化:实现产品设计、经营管理、生产创造、
产品运维等环节信息系统集成;应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智能技
术,实现工厂全业务流程的决策、执行智能化;
(十)与智能工厂建设前相比较,运营成本降低15%、生产
效率提高10%、产品研发周期降低10%,产品不良品率降低10%、
能源利用率提高8%,并具有良好的增长性。
第三章认定程序
-3-
第六条组织申报。由各区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企
业申报数字化车偶尔智能工厂,并对企业上报的材料进行初审,
出具初审意见,加盖公章后上报市经济信息委。
第七条评审认定。市经济信息委组织专家对上报的初审材
料进行评审,提出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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