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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年版)》
2024
的说明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社会信用体系高质量发展
的决策部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
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
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
局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
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进一步规范失信惩戒措
施,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会同国务
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单
位),严格以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
编制本清单。
一、本清单所称的失信惩戒,是指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
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公共管理机构”)以
及其他组织依法依规运用司法、行政、市场等手段对失信行为责任
主体进行惩戒的活动。
二、本清单旨在规范界定失信惩戒措施的种类及其适用对象。
除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另有规定外,公共管理
机构不得超出本清单所列范围采取对相关主体减损权益或增加义
1
务的失信惩戒措施。公共管理机构以外的组织自主开展失信惩戒
的,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本清单所列失信惩戒措施包括三类,共项:一是由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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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管理机构依法依规实施的减损信用主体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措
施,包括限制市场或行业准入、限制任职、限制消费、限制出境、
限制升学复学等;二是由公共管理机构根据履职需要实施的相关管
理措施,不涉及减损信用主体权益或增加其义务,包括限制申请财
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加评先评优、限制享受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
纳入重点监管范围等;三是由公共管理机构以外的组织自主实施的
措施,包括纳入市场化征信或评级报告、从严审慎授信等。
四、设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领域,必须以法律、法规或者党
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擅自增加或
扩展。设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部门,应严格规范名单认定标准、
移出条件、程序以及救济措施等,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及该领
域主管(监管)部门指定的网站公开。
五、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其名单认定
标准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形式确定,
暂不具备条件的可由该领域主管(监管)部门以部门规章形式确定。
六、除本清单所列失信惩戒措施外,地方性法规对相关主体减
损权益或增加义务的失信惩戒措施有特殊规定的,或地方公共管理
机构根据履职需要实施不涉及减损信用主体权益或增加义务的相
关管理措施,地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可会同有关部门(单
2
位),依据地方性法规编制仅适用于本地区的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
单。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对失信惩戒
措施作出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3
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4年版)
惩戒实施
序号惩戒内容惩戒对象法规政策依据
措施主体
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
在一定期限内依
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行政许可时隐瞒相关行
法禁止取得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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