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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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检须知

1、检查前三天饮食宜清淡,勿饮酒及进食动物(de)内脏、血制品等高脂肪、高蛋白类食物.

2、检查前48小时内切勿剧烈运动,体检当日禁止晨练.

3、检查当日晨空腹,须在采血、腹部彩超检查完毕后方可进食.

4、体检当日晨起可提前留取大便标本(只需黄豆大小),标本放在事先领取(de)便盒内或用保鲜膜包

好带来,也可体检结束后留取.

5、做子宫、附件,膀胱,前列腺彩超检查者,需憋尿至膀胱完全充盈状态后再做检查(最好是不排晨尿,

缩短憋尿时间),做完憋尿彩超检查后方可留取小便标本.

6、行光检查前,请您除去并妥善保管金、银、玉器等饰物.

7、患有糖尿病、高血压、心脏病等慢性病(de)受检者,在检查时请向医护人员说明病情及服用药物(d

e)名称,携带备用药物.

8、检查当日请勿携带首饰及贵重物品,并请保管好随身物品.

9、女士应特别注意:

(1)准备怀孕、已怀孕或可能已受孕者,请预先通知医护人员,我们将不安排您做放射科等相关检查.

(2)受检者月经期间,勿留取尿标本及接受血相关(如卵巢)肿瘤标记物及宫颈涂片检查,并预先通

知医护人员,另行安排时间补做上述检查.

(3)体检当日请穿着袖口宽松(de)上衣,女士请勿穿着连体衣服、连裤袜及长筒靴.

(4)妇科检查或经阴道超声检查仅限于已婚或有性生活者.

(5)受检前日请暂停阴道用药及冲洗,避免性生活.

2015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

第一条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

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de),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de)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三)心率每分钟5O-60次或100-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de)其他情况.

第二条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收缩压90mmHg-140mmHg舒张压60mmHg-90mmHg.

第三条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

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

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de),合格.

第八条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

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de)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

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

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严重(de)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有梗阻(de)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标准对数视力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de)其他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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