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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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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的权利,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充分发

挥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学校发展,根据《中国工会章程》、《高等学校教职工

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本校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学校的

基本形式,学校工会委员会是学校教代会的工作机构,主持校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学校在实行党委领导下校长负责制的同时,建立和健全以教师为主体的教工代表大

会制度,保障与发挥教工代表和工会组织在审议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干部,维护教工合法

权益等方面的权力和作用。

第四条学校教工代表大会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

法律和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教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维护教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工

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五条学校教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条学校教工代表大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系统依法行使行政职权,配合校长及行

政系统开展工作;校长定期在教工代表大会上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并认真对待教工代表大会

的有关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职权。

第七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八条教工会员的条件、权利和义务

一、凡与我校建立劳动关系的在职在编者,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

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认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

工会为会员。

二、审议通过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聘任方案、工资调整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等重要

规章制度,由校长颁布实施。

三、讨论决定集体福利设施,学校基金和福利费管理及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

教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四、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对各级领导干部可以进行表扬、批评、评议、推荐,必要时

可以建议学校或上级机关予以嘉奖、晋升、或予以处分、免职。

第十条校长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对待教代会的有

关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

第十一条教代会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系统依法行使行政或管理职权,教育教职工严格

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教职工代表

第十二条凡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公民权的本校在职在编教工,均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教工

代表必须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学校、热心改革、联系群众、工作

积极、公道正派,并具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

教职工代表的选举程序为:

(一)召开学校工会委员会委员(执委会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代表选举办法;

(二)代表选举按照学校划定的分工会及工会小组,按比例分配名额,酝酿提出多于代表

名额的代表候选人。

(三)候选人获选举部门教工过半数选票时,才能当选,当选代表须报学校教代会资格审

查委员会审查,填写代表登记表。

第十三条教工代表名额为教工总数的10%左右。代表的构成,既要照顾到学校各方面人员,

又要充分体现以教学为主,其中教师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50%以上,女教工代表不少于代表总数

的25%;青年教工代表不少于代表总数的40%;有少数民族教师代表参加;有高级职称代表参加。

第十四条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代表受原选举部门教

工监督。原选举部门对违法乱纪和严重失职的代表,有权提出罢免要求。代表的罢免必须经过

原选举部门全体教工过半数通过,并经学校教工代表大会执委会审批。代表在校内调动的可保

留代表资格。代表因故调离学校、离退休、或健康原因等长期不能履行其职责的,其代表资格

自然免除,原选举部门出现的代表缺额,由该部门全体教职工另行选举,并报经学校教工代表

大会执委会审批。

第十五条教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提出提案、充分发表意见;

(三)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工的意见和要求,参加对教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

实情况的督促检查;

(四)对教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申诉和控告。

第十六条教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民主管理能力。

(二)带头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努力

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三)积极参加教工代表大会的各项活动,认真听取各项工作报告,认真讨论和审议大

会的各项议题,认真负责地提出审议意见和建议。

(四)积极宣传贯彻教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团结和动员教工完成大会提出的各项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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