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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复核保险单
复核人员应对保险单、投保单及其附表后的内容进行认真对照复核。特别要复核其中特别约定的内容、保险期限起讫时间以及保险金额的确定是否符合规定、费率厘定是否合理、保险费计算是否正确等。
6.3.3收取保险费
保险单经复核无误后,打印“保险费收据”,保险费收据上的收款金额应与保险单上的总保险费一致。投保人凭保险费收据到财务人员处办理交费手续。6.3.4签发保险单、证
保险费交纳完成后,业务人员根据保险单填制“机动车辆保险证”。“机动车辆保险证”应与保险单同时签发,要做到一车一证,及时发送,不得委托保户自填。保险证的内容应与保险单有关项目的内容一致,电话一栏必须填写公司报案电话,所填内容不得涂改。图6-4所示为某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证。图6-4某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证6.3.5清分保险单、证
清分单、证时按下列要求进行:
(1)投保人应持有的清分单、证有保险单正本及其附表、保险费收据(保户留存联)、保险证。
(2)财务部门留存的单、证有保险单副本及其附表(财务留存联)、保险费收据(财务留存联)。
(3)业务部门留存的单、证有保险单副本及其附表(业务留存联)、投保单及其附表、保险费收据(业务留存联)。6.3.6归档保险单、证
留存业务部门的单、证,应按下列要求整理、装订、归档:
(1)每一套承保单、证的整理排列顺序为:保险费收据→保险单副本及其附表→投保单及其附表→其他材料。
(2)每一套承保单、证按其编号顺序排列,装订成册,封面及装订按档案管理的规定办理。作废的单、证应加盖作废章,并同其他有效单证联号装订。
(3)各种有效单、证应指定专人妥为保管,不得遗失,并按规定时间移交档案部门归档。 6.4保险合同的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章第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那么,同样,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也存在着变更的可能性。
在保险单签发以后,因保险单或保险凭证需要进行修改或增删时,所签发的一种书面证明称为批单。批单是车险实务中保险合同变更时必须使用的书面凭证。图6-5所示为某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批单。图6-5某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批单6.4.1批改事项
批改事项一般有如下几点:
(1)保险金额或保险责任的调整。
(2)保险种类增减或变更。
(3)约定驾驶人员的增减与变更。
(4)保险费变更。
(5)保险期限变更。6.4.2办理批改
保险车辆在有效期内办理变更手续,一般应遵循以下流程:投保人提出书面变更申请→业务人员根据该书面申请对原保险单和有关情况进行核对,按相关规定进行验车并提出处理意见→将申请报告和处理意见提交核保→核保人员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办理收付费手续→对保险合同进行变更→清分有关单、证→归档有关单、证。
办理批改时,批单上主要有以下一些内容:
(1)保险单号码。登录原保险单号码。
(2)批单号码。以年度为周期进行连续编号。
(3)被保险人。应与原保单一致。
(4)批文。 6.5保险合同的终止
6.5.1合同终止的种类
1.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
投保人可以随时向保险人提出解除保险合同的申请,也就是说,既可以在保险责任开始之前,也可以在保险责任开始之后;既可以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也可以在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之后。但需要说明的一点是:投保人在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之后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在保险人赔偿后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终止合同……”。2.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
一般来说,保险人是不能随意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法》中已明确规定了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2)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防灾减损义务的。
(3)被保险人未履行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
(4)被保险人有骗取保险金行为的。
(5)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
(6)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行为后。3.保险车辆发生全部灭失或损毁致使合同终止
造成保险车辆全部灭失或损毁的原因既可以是保险事故,也可以不是保险事故。
4.保险车辆因报废、转让、赠与他人等原因中途终止合同
保险车辆由于报废、转让、赠与他人,使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再具有可保利益,保险合同终止。
5.保险合同有效期届满而自然终止
当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时,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刻消灭,合同自然终止。6.5.2合同终止通知
合同终止的原因有很多,可以是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也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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