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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规范

一、适用范围及定义

(一)工作依据。为规范全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有效落实食品安

全监管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办

法》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规范。

(二)适用范围。本规范所称复检和异议适用于省、市、县(市、区)三级市场监

督管理部门受理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的复检和异议。

(三)复检定义。本规范所称复检是指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中,食品生产经营

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不合格检验结论有异议并依法提出复检申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组织具有食品复检资质的检验机构对复检备份样品进行复核检验的行为。

(四)异议定义。本规范所称异议是指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中,食品生产经营

者对其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抽样过程、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标准适用等事项有异议

并提出异议申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异议核查情况依法进行处理的行为。

(五)办理部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的不合格复检和异议工作以及省市场

监督管理局实施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复检和异议工作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

理。

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复检和异议

工作,由实施监督抽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

二、复检工作规范

(一)复检申请。复检申请由食品生产经营者自收到不合格检验结论之日起个工

7

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也可在规定时限内通过政务服务

网〃、里办〃等互联网平台线上提交复检申请。

APP

在食品经营环节抽取样品的,申请复检时被抽样单位应和标称食品生产者协商一致

后,由一方提出申请;涉及委托加工关系的,委托方和受委托方协商一致后由一方提出申

请,被抽样单位为食品经营环节的,委托方和受委托方以及被抽样单位协商一致后由一

方提出申请。

(二)复检申请所需材料。

1.复检申请书;

2.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

3.复检申请人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文件;

4.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报告;

5.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

6.企业标准(如使用);

7.授权委托书(应包含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及);

8.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不予复检的情形。

1.检验结论为微生物指标不合格的;

2.复检备份样品超过保质期的;

3.逾期提出复检申请的;

4.其他原因导致备份样品无法实现复检目的的;

5.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的不予复检的其他情形。

(四)复检受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检申请材料之日起个工作日内

5

审核相关材料,出具复检申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书面送达申请人。不予受理的,

应当在不予受理通知书中说明理由。

受理复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复检受理情况及时通报给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

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或未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相关

材料的,视为受理复检申请。

(五)确定复检机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出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个工作内,

50

通过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一体化平台一食品安全综合治理协同应用〃摇号系统随机选

定符合要求的复检机构,出具复检委托函,并通知初检机构和复检申请人。复检机构不得

与初检机构为同一机构。因客观原因不能及时确定复检机构的,可以XX5个工作日,并

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确实无法确定复检机构的,可以向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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