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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櫃規章
修正重點簡報
簡報人:張秉心副組長(上櫃監理部)
楊明杰專員(上櫃審查部)
2006年10月
簡報大綱
壹、獨立董事
貳、具獨立職能監察人
叁、一般董事、監察人
肆、平時例外管理及處置要點
伍、實施之緩衝
壹、獨立董事
一、應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之規定。
二、應有一人以上為財會專業人士。
三、仍要每年進修。
壹、獨立董事(續)
四、已設置獨立董事之上櫃公司
91.2.25後送件申請上櫃者,96.1.1起「應」繼續設置獨立董事
目前已自願設置獨立董事者,96.1.1起「得」自行決定是否繼續設置獨立董事
五、主管機關命令設置獨立董事之上櫃公司,96.1.1起「應」設置獨立董事,但得自本屆董事任期屆滿開始設置。
貳、具獨立職能監察人
一、其係一般監察人,僅其較其他監察人符合較多之要件。故於經濟部商業司之登記,仍皆係「監察人」,而尚無「具獨立職能監察人」之登記項目。
二、其無強制採「提名制度」。
三、獨立性之要求,由最近一年改為最近二年;且關係企業之董、監或受僱人皆不得擔任。
貳、具獨立職能監察人(續)
四、兼任之限制仍為五家,惟範圍由獨董、獨監擴張為董事、監察人。
五、已設置獨立監察人之上櫃公司
91.2.25後送件申請上櫃者,96.1.1起「應」繼續設置並改稱為「具獨立職能監察人」。
目前已自願設置獨立監察人者,96.1.1起「得」自行決定是否設置「具獨立職能監察人」。
叁、一般董事、監察人
一、董事彼此間應至少有三分之一以上席次----修正提高為過半席次。
二、不得具有一定之關係----修正後刪除5、關係人。
肆、平時例外管理及處置要點
一、平時例外管理:
對象:依本中心規章規定應設置獨立董事或具獨立職能監察人之上櫃公司。
平時管理事由:獨立董事或具獨立職能監察人席次不足者。
例外管理事由:
未依規定設置者。
該等人員變動未依規定揭露重大訊息者。
該等人員非因病故等不可抗力因素請辭,致席次不足者。
肆、平時例外管理及處置要點(續)
二、處置要點:
伍、實施之緩衝
初次申請案件:
一、本修正案於95.10.2公告,自96.1.1起施行。
二、95年申請案不可以偷跑,不論是申請時或掛牌時,原則上仍應適用95年之舊規定。
三、97年申請案不可以偷懶,不論是申請時或掛牌時,皆已無適用95年之舊規定之機會。
伍、實施之緩衝(續)
初次申請案件:(續)
四、96年申請案申請時採開放之態度,可提早適用96年新規定;亦可仍適用95年舊規定;亦可部分提早適用96年新規定,部分仍適用95年舊規定。但於掛牌時,則一律皆應符合96年新規定。
伍、實施之緩衝(續)
已上櫃公司:
本修正案於95.10.2公告,自96.1.1起施行。
A、獨立董事部分
一、適用對象:
91.2.25以後向本中心申請股票初次上櫃者
經主管機關命令設置獨立董事者
二、缺額補選之原則:
95.12.31前,公司章程已修正完成者,自96年起,獨立董事缺額補選,應符合修正後規定,所要求之選任程序(提名制度)及實質要件。
95.12.31前,公司章程尚未修正完成者,至遲應於96年股東常會,依證交法規定完成章程修正。自章程修正完成後,缺額補選應符合修正後規定,所要求之選任程序及實質要件。至於,章程修正完成前,缺額補選,應符合修正後規定,所要求之實質要件。
伍、實施之緩衝(續)
已上櫃公司:(續)
A、獨立董事部分(續)
三、全面改選之原則:
95年任期屆滿:由於新修規章自96年1月1日起施行,故公司董事任期如於今年(95年)屆滿,得免依新規定辦理獨立董事選舉事宜。
96年任期屆滿:必須於95年股東會或於96年股東常會前召開股東臨時會方式修正公司章程,並於全面改選時,以候選人提名制選出符合證券交易法所訂資格條件之獨立董事。
97年(或以後)任期屆滿:由於依新修規章應設置獨立董事之上櫃公司,至遲應於96年股東常會,依證交法規定完成章程修正,故其後辦理全面改選者時均應依修正後章程,以候選人提名制選出符合證券交易法所訂資格條件之獨立董事。
伍、實施之緩衝(續)
已上櫃公司:(續)
B、具獨立職能監察人部分
一、適用對象:91.2.25以後向本中心申請股票初次上櫃者。
二、適用方式:
已設置獨立監察人,自96.1.1起,應繼續設置並改稱為「具獨立職能監察人」。
自96.1.1起,「具獨立職能監察人」如有缺額情形,至遲應於96年股東常會完成補選,其資格條件並應符合修正後規定,所要求之實質要件。
96年股東常會後,如有缺額情形則依「處置要點」規定辦理。
連絡資料
櫃檯中心網址:
連絡人
張秉心副組長(上櫃監理部)
電話:(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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