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权讲稿客观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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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企业改制、破产、法人合并企业出让、划拨——入股:股份制企业出让、划拨——出租:不变企业破产出让——新受让人划拨——收回国家作价入股:股份制企业租赁:股份制企业*一般情况铁路、公路、水利、电力、军队、宗教活动驻机关、企事业单位内的行政管理和服务性单位使用国有土地企业改制、破产、法人合并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土地*1.超面积的(分阶段处理)2.分户建房;接受转让、购买、继承的3.非农业户口,转为城镇居民的4.空闲或坍塌2年以上的*土地确权的事实依据:(一)当事人依法达成的协议;(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四)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五)生效的遗嘱;(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土地确权过程中当事人拒不到现场指界的处理:在调查确定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时,当事人拒不到现场指界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权属来源资料、使用现状或者调查结果等确定权属界线,并进行公告。经公告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异议不成立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土地权属来源资料、使用现状或者调查结果,提出确定权属界线的建议,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权。*与土地侵权纠纷的区别两者并存时的处理先确权,后解决侵权纠纷。土地权属争议的管辖范围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程序申请—受理—调查—调解—处理我国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程序的特点:当事人协商优先和政府处理前置(1)解决方式不同;(2)处理结果不同;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要充分结合争议产生的原因,考虑争议土地的历史状况及经历的变革,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妥善处理争议。权属争议的产生多数是由于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从历史上看,土地权属大变动时期,也就是遗留问题最多的时期。可以将建国后的土地权属变动时期分成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1950年《土地改革法》到1962年9月27日《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六十条)的公布实施。这段时期可以称为平调土地使用时期。这个时期使用集体土地,主要依靠行政命令,缺乏文字材料。小结(1)*第二阶段:从1962年到1982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村镇建设用地管理条例》的颁布。这个时期土地权属的特点是,用地以协议方式为主,一般不经批准。第三阶段:从1982年到198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的发布。这一时期乡镇企业和农村建房乱占滥用耕地的现象十分严重。发展乡镇企业随意占地不履行审批手续,干部以权代法、随意批准用地甚至自批自用,甚至违反法律,买卖、租赁和擅自转让土地的情况较为普遍。小结(2)*加强沟通与联系,共同创设一个观点碰撞、思想交流的平台,提供一个参与立法、影响立法的阵地。

谢谢合作!!E_mail:dijidongtai@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ChinaLandSurveyingandPlanningInstitute************************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客体:农民集体所有的用于住宅的土地内容:占用、使用、收益取得:无偿取得限制:无期限,面积限制,数量限制宅基地使用权(P129)用益物权之三*原有规定新规定超面积的处理一户一宅,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宅基地使用权用益物权之三限制:*原有规定新规定超面积的处理国务院(办公厅)28号、71号文件: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因此,城市居民、外村、外乡居民已经不具备取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资格。2008年国土资源部146号文件:首次明确了依法继承的宅基地使用权的合法地位。宅基地使用权用益物权之三限制:*原有规定新规定超面积的处理分三个不同的时间段分别处理:1.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2.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超过部分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3.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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