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中介自费出国留学协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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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中介自费出国留学協议书

2022委託中介自费出国留学協议书正文内容

合同编号:

委託人(自费出国留学申請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電話:

受托人(华人留学咨询服务站):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電話:

为了维护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規,委託人与受托人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協商一致的原则,就受托人接受委託人的委託提供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協议:

一、服务项目及费用

第一条委託人申請赴,(国家及院校外文名稱,本合同以英文填写为依据)留学,就读专业,留学类别属(学历或非学历教育)。

第二条受托人向委託人提供留学前往国家的咨询、代办入学申請手续等中介服务。

第三条委託人向受托人缴付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费合計为人民币(大写)元或美金(usd),其中包括、等费用。

支付方式为币种

二、受托人义务

第四条提供信息

受托人承諾向委託人提供的出国留学信息、宣传介绍材料、广告等,内容真实。

受托人应当向委託人介绍前往国家的教育制度、留学政策、留学签证政策和申請留学院校的性质、办学資质、入学要求、入学申請程序等基本情况。

受托人应当向委託人介绍留学层次(属于就读所在国的高中、预科、专科、学士学位、硕士学位等)及就读专业的详细情况。

受托人应当告知委託人申請留学院校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缴纳费用的辦法。

第五条申請入学

受托人協助和指导委託人准备入学申請的相关材料。

受托人代为委託人辦理入学申請手续。

受托人指导委託人辦理缴纳报名费、学杂费等有关费用的手续。

受托人对委託人委託的留学申請,应当在年月前取得委託人申請留学院校的录取通知书。

如到期不能完成(包括未经受托人与委託人協商情况下,校方签发的录取通知书与委託人申請的学校、院系及专业等不一致),受托人应当在年月前,向委託人退回服务费元。

(大写)币种

受托人应当及时向委託人报告辦理入学申請的进展、结果。

第六条辦理签证

受托人指导委託人进行签证申請准备,協助委託人辦理签证或入境批准文件。

受托人收到委託人按委託人前往移民局要求准备的全部申請签证材料后,应当带领或指导委託人前往移民局递交签证申請材料。

如该移民局在递交签证申請材料、送签时间有特别要求的,应按其要求辦理;需要进行面试的,受托人可協助安排预约时间等。

第七条其他

如受托人为委託人辦理申請入学、签证服务等,其收取的费用应在本合同第三条服务费中标明。

受托人收取委託人的服务费,应当为委託人开具有效合同。

受托人收取的服务费以外的其它费用,有必要时应和委託人再另外立其他合同。

如受托人代委託人缴纳学校报名费、学杂费等费用,受托人应向委託人提供收费方的合法证明文件(如学校发票)。

受托人对委託人提供的所有材料,均负有保密义务。

除为委託人入学申請、签证申請的目的之外,不得向无关的第三方透露。

三、委託人义务

第八条委託人应符合中国公民自费出国留学的条件,遵守国家关于公民自费出国留学的規定。

第九条委託人向受托人送交的所有文件、材料和陳述的内容应合法、真实、有效(如果因为提供虚假文件,而引起的法律后果自负)。

第十条委託人应当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日内,按受托人要求,把入学申請所需全部材料交给受托人。

第十一条在留学申請辦理过程中,如前往国家的留学政策、签证政策或申請留学院校的入学要求发生变化,委託人应根据新的要求,及时提供补充材料。

第十二条在留学申請辦理过程中,如委託人前往国家驻华使(领)馆或移民局要求委託人进行面试,委託人应按要求参加面试。

四、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受托人和委託人应履行合同中全部条款,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受托人违反合同条款造成合同无法履行,受托人应向委託人退还服务费元(大写),币种。

第十五条受托人未能在約定的时间内为委託人申請到留学院校的录取通知书,委託人有权解除合同,但应及时通知受托人,受托人应按本合同第十四条的規定承担违约责任。

如委託人要求继续履行,受托人应負責在年月前为委託人申請到留学院校的录取通知书。

第十六条委託人为达成本合同目的而向受托人提供虚假文件材料,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受托人有权不退还委託人缴付的全部服务费。

第十七条由于委託人的违法行为,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受托人有权不退还委託人缴付的全部服务费。

第十八条委託人因自身原因,要求解除合同,按以下辦法处理:

委託人已向受托人提供入学申請材料,受托人尚未向外方送交该材料,委託人要求解除合同,受托人扣留服务费元(币种)

受托人已向外方送交了委託人入学申請材料,委託人尚未得到申請留学院校的录取通知书,委託人要求解除合同,受托人扣留服务费

元(币种)

委託人获得入学录取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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