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权益保障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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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办学校和教师在聘用期内的法律地位及权利和义务

民办学校教师的法律地位如何?究竟拥有哪些权利?又具有哪些义务?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民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从广泛意义上说,民办学校的教师在法律地位上和公办学校教师平等,那么民办学校教师就应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权利和义务.我国1995年3月颁布的《教育法》是我国教育的根本大法,同样适用于民办学校,它在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教师法》是适用于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教师的专项法律,其中当然包含民办学校的教师。它对教师的法定含义、地位作用、基本要求和教师的权利义务有着明确规定.”

《教师法》第三条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这一法律定位同样适用于我国民办学校教师的教师群体。

依据《教师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具体规定和相关精神,我国民办学校教师应享有以下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如下:

1.民办学校教师的权利

(1)平等权: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法律地位;同时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行动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的权利。(2)教育教学权: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3)学术活动权: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4)指导评定权: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5)报酬保障权: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和和学校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同时有权要求学校为其缴纳法定的社会保障金;此外在学校终止时,有权获得补偿。(6)管理监督权:教师可以通过选取教职工代表进入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参与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同时可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7)进修培训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8)工作条件权:这是为确保教师在正常顺利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一项基本权利。学校为每一位教师提供工作所必需的条件.教师有权按学校规定领用和消费办公用品,享受学校提供的工作环境。(9)合法权益保障权:可以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此外当教师认为自己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或在学校受到不公正待遇,教师有权向教育行政部门和行业协会提出申诉,乃至司法诉讼。(10)拒绝权,即除法令和合同另有规定或约定外,教师有权拒绝参加教育行政机关或学校所指派与教育教学无关的工作或活动。

教师培训工作进展较大,但经费缺乏保障

国家先后实施一系列教师培训工程计划,开展了对新教师、骨干教师以及中小学校长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培训。抽样调查表明,91.8%的教师回答在近3年中参加过培训,39。3%的教师表示参加过1个月以上培训,83。7%的教师表示工作以后接受了更高层次学历的继续教育,92.9%的校长反映参加过校长岗位培训。教师继续教育对提升教师尤其是农村教师学历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抽样调查也显示,59。3%的校长反映目前没有稳定的教师培训经费来源,不能满足教师专业发展的培训需求;65。7%的教师反映个人承担了半数以上的培训费用,个人负担

过重。教师培训经费短缺,影响教师参加培训的积极性;还有25%的教师认为教师培训的内容不能满足他们的实际需要。

中心学校教师权益保护制度

一、 指导思想:

为了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根据《教师法》《义务教育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及本镇实际,制订本制度。

二、 情况分析:

能否享有自己应得的合法权益,这不仅涉及到教师自身的利益问题,还折射出整个社会的公平性,更决定着教育所担负的提高整个中华民族素质的使命是否实现.自从《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颁布以来,学生的权利得到了极大的保护,但是教师的权利却处于尴尬的境地,侵犯教师权利的事件时有发生。

1、 教育教学自主权受到侵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教师具有教育教学权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可是在教育教学实际中,教师因为各种考核评价,应付考试,课时安排的不合理,难以行使自己正当的自主权。

2、 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受到侵犯

等量劳动获取等量报酬是现代社会分配的一个基本原则,可是,教师长期以来就没能获得与其劳动等量的报酬。而目前绩效之后由于各校实施的绩效考核方式不同等诸多原因,难免出现很多不公平的现象。

3、人身安全与自由受到侵犯

教师是一个弱势群体,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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