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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
处理和评估工作指南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2024年1月
-1-
1总则
1.1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评估
工作,增强事故上报的时效性,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规范化
和工作效率,发挥事故调查处理在事前预防、改进和完善安全生产
工作方面的促进作用,更好地指导督促事故调查处理和评估工作。
1.2主要内容
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流程、政策规定、方
式方法、追责问责、整改措施、文本格式及失信惩戒、评估工作
要求等进行了梳理汇总,做到有章可循,满足工作需求。
1.3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调查
制度》(应急〔2023〕143号)《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
通知》(安委办〔2021〕4号)《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
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编制指南(试行)〉的通知》(应急厅〔2023〕
4号)《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
第11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新疆维吾尔自
治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
令第196号)《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等法律
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工作指南。
1.4适用范围
-5-
(1)自治区范围内生产经营活动中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
调查处理和评估等工作,适用本工作指南。
(2)铁路、地方铁路、铁路专用线(含专用铁路)建设事
故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事故,以及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内发生
的事故,适用本工作指南。
(3)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依照《关于生产经营性道
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新安监调查〔2014〕
109号)要求进行调查处理。
(4)煤矿、民航、铁路交通(含地方铁路交通事故)、特
种设备、电力事故,依照《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矿山生产安全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民用航空器事件调查规定》《铁路
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分别由矿山
监察、民航监管、铁路管理、市场监管、能源监管部门依照其规
定调查处理。
(5)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和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
告和调查处理工作,不适用本工作指南。
2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
2.1生产安全事故定义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
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1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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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理中有关问题规定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3〕115号)
中对生产经营单位及生产经营活动的定义,生产经营单位是指合
法和非法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包括企业法人、不
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等生产经营主体。生
产经营活动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为实现某种生产、建设
或者经营目的而进行的活动,包括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
性活动。生产经营活动既包括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非法
的生产经营活动。
2.2生产安全事故分类分级
2.2.1生产安全事故的类别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主要有20类:
(1)物体打击;(2)车辆伤害;(3)机械伤害;(4)起重伤
害;(5)触电;(6)淹溺;(7)灼烫;(8)火灾;(9)高
处坠落;(10)坍塌;(11)冒顶片帮;(12)透水;(13)放
炮;(14)瓦斯爆炸;(15)火药爆炸;(16)锅炉爆炸;(17)
容器爆炸;(18)其他爆炸;(19)中毒和窒息;(20)其他伤
害。(详细判定见附件13)
2.2.2生产安全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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