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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函证工作操作指引
根据《关于加快推进银行函证规范化、集约化、数字化
建设的通知》(财会〔2022〕39号)等文件要求,中国注册
会计师协会和中国银行业协会制定了《银行函证工作操作指
引》,对银行函证工作中的具体事项予以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以推进会计师事务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提高银行函证工作
质量和效率。
一、银行函证工作办理说明
(一)会计师事务所工作说明。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应当严格遵守《关于加快推
进银行函证规范化、集约化、数字化建设的通知》(财会〔2022〕
39号)等文件和本操作指引的要求,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
计准则的规定实施函证程序。
在实施银行函证过程中,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要求安排
专门部门或岗位集中发送、收回银行询证函,采用公示地址
作为邮寄地址,直接发出银行询证函并直接从银行业金融机
构获取回函(跟函方式具体参见第一部分“(三)集约化要
求及特殊情况说明”)。
注册会计师应当始终对银行询证函的全过程保持控制,
包括确定需要确认或填列的信息、选择适当的被询证者、填
写询证函、发出询证函并予以跟进。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严格
1
按照符合本指引要求的格式填写和发送询证函,一份询证函
只列示一个函证基准日。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银行询证函(包括回
函)中所列信息履行恰当的保密义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公示邮寄发函和接受函证回
函的会计师事务所地址和联系方式。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
函证业务需求,及时更新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中
填报的信息,防止因相关信息未及时公示而被银行业金融机
构退函的风险。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公示信息说明。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其总行或总部网站、微信公众号
等公开渠道就办理函证相关事项进行公示。银行业金融机构
公示的内容应当符合本指引具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在此基
础上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公示信息进行函证。公示信息包括:
1.各种函证方式下办理回函工作的机构及其联系方式,
如受理邮寄函证的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受理跟函的办
公地址及跟函所需资料,受理数字函证的具体方式等。
邮寄银行询证函、跟函、以符合相关规定的数字方式办
理银行询证函及回函,均应被视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接受的
函证方式。
1
2.受理函证事项(1—14项及附表)及其办理机构。在
1本指引中,1—14项及附表或类似表述,指附录中银行询证函(格式一)和银行询证函(格式二)列示的
询证函项目,项目填写说明请见本指引第三部分。
2
公示后,对于符合公示条件的申请,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应拒
绝。公示的受理事项包括可以集中处理的第14项“其他”
中的具体业务事项。对于1—14项及附表未能实现集中办理
的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公示办理机构及联系方式。对
于未公示的其他内容,注册会计师可以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就
拟确认的具体内容进行沟通处理。
3.函证范围和回函用章。在实现集约化或数字化的情况
下,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就询证函的函证范围(即“函证收
件人”可填写的总分支机构范围)以及所采用的回函用章的
适用范围进行公示,说明可一并查询具体业务的最高机构层
级及回函用章。
4.回函服务的收费标准。
5.受理银行询证函所需的被审计单位授权预留签章或电
子授权要求。
6.受理银行询证函(格式二)时为识别函证范围所需的
信息的填写要求。
7.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本指引要求需要公示的其他事项,
或者银行业金融机构认为有必要公示的其他事项。例如,针
对特定业务的办理信息、使用有防伪或校验功能的银行印章
的查验渠道、函证范围是否包含理财子公司等。
中国银行业协会汇总公布银行业金融机构公示的信息。
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集中处理部门地址变更、暂停办理等情
形的,应当及时予以公示,并同时公示负责临时办理的部门、
3
联系方式及临时办理期间等信息,并向中国银行业协会报送
(地方法人银行向各地银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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