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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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

篇一: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质量控制,明确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人员的

质量监控责任,合理保证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目标的实现,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

制》、《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历史财务信息

审计的质量控制》,结合会计师事务所组织结构、质量与风险

管理控制结构等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目标是:

(一)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

师职业道德规范

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业务准则的规定;

(二)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负责人能够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

的报告。

项目负责人是指负责某项业务及其执行,并代表会计师事务所

在业务报告上签字的项目负责人或经授权签字的注册会计师。

第三条本制度包括为实现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目标而制定

的质量控制政策,

以及为执行这些政策和监控政策的遵守情况而设计的质量控制

程序,具体包括以下七方面的内容:

(一)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

(二)职业道德规范;

(三)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

(四)人力资源;

(五)业务执行;

(六)业务工作底稿;

(七)监控。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将质量控制政策与控制程序形成书

面文件,并传达到

全体人员。会计师事务所人员应当了解、掌握和执行这些政策

和程序,及时向会计师事务所反馈其对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的

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

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实行主任会计师负责制,主任会计师对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

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承担最终责任。

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应致力于以质量为导向的内部文化的培

育。内部文化的形

成有赖于会计师事务所各级管理层特别是领导层的努力,各级

管理层应当牢固树立质量至上的意识,避免重商业利益轻业务

质量。

第七条会计师事务所领导层及其作出的示范对于内部文化的

形成有着重大影

响。会计师事务所各级管理层应当通过清晰、一致及经常的行

动示范和信息传达,向全体员工强调质量控制政策的程序的重

要性以及质量控制目标的要求,促进优秀质量文化的形成。

第八条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规模大小设立技术与风险管理

委员会(或委派负

责人)。.技术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或负责人)的职责是负责

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控制政策和控制程序的制定、重大风险

问题的决策等事项。

第九条技术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如设置)应由3至5名委员

组成,主任委员由

首席负责人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的工作。

技术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每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决议,须经半数以上委员通

过。

主任委员应指定专人记录会议情况,参加表决的人员应在会议

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由技术与质控部(或主管人员)统一保

存备查。

第十条技术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以成员表决方式对以下重大风

险问题进行决策:

(一)决定是否承接存在重大风险的业务;

(二)业务执行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影响到需要决定是否中

止业务约定;

(三)项目各级负责人之间就重大会计、审计问题及业务报告

的意见类型存

在意见分歧;

(四)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与项目负责人之间就重大会议、审

计问题及业务

报告的意见类型存在意见分歧;

(五)其他必要的事项。

第十一条技术与质控部(或主管人员)其主要职责为:

(一)协助技术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拟定风险管理和质量控制

方面的制度和

规定;

(二)负责技术支持和业务质量的日常监督,核查会计师事

务所的质量控

制政策和程序以及各项专业标准是否得到遵循;

(三)负责将技术咨询和质量监督中发现的风险较大的或难

以解决的重大

专业问题提交技术与风险管理委员会;

(四)技术与风险管理委员会需要完成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项目组应当实施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中适用

于单项业务的质量

控制程序。项目负责人对会计师事务所分派的每项业务的总体

质量负

责并签署业务报告。

第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全面质量控制政策与程

序以及各业务项目

的质量控制程序,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审计报告上签名盖章。

对于审计报告应当由两名具备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签名

盖章并经会计师事务所盖章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项目负责人对其出具的业务报告进行签署,是其岗

位的责任与义务,

如无特殊理由,均不得拒绝签署。

第十五条业务报告的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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