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各级医疗机构医院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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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医疗机构医院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2

第二章执业条件和许可2

第三章执业规则3

第四章外出健康体检5

第五章监督管理6

第六章附则7

第1页共7页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健康体检管理,保障健康体检规范

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

构管理办法》、《护士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健康体检是指通过医学手段

和方法对受检者进行身体检查,了解受检者健康状况、早期

发现疾病线索和健康隐患的诊疗行为。

第三条卫健委负责全国健康体检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健

康体检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执业条件和许可

第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开

展健康体检。

(一)具有相对独立的健康体检场所及候检场所,

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

不少于6平方米;

(二)登记的诊疗科目至少包括内科、外科、妇产

科、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医学影像科和医学检验科;

(三)至少具有2名具有内科或外科副高以上专业

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每个临床检查科室至少具有

1名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

(四)至少具有10名注册护士;

第2页共7页

(五)具有满足健康体检需要的其他卫生技术人员;

(六)具有符合开展健康体检要求的仪器设备。

第五条医疗机构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开展健康体

检。

第六条登记机关应当按照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对

申请开展健康体检的医疗机构进行审核和评估,具备条件的

允许其开展健康体检,并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

注栏中予以登记。

第三章执业规则

第七条医疗机构根据卫健委制定的《健康体检

基本项目目录》制定本单位的《健康体检项目目录》(以下

简称《目录》),并按照《目录》开展健康体检。

医疗机构的《目录》应当向登记机关备案;不设床

位和床位在99张以下的医疗机构还应向登记机关的上一级

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用医疗技术进行健康体检,

应当遵守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有关规定,应用的医疗技术

应当与其医疗服务能力相适应。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尚无明确临床诊疗指XX技术操

作规程的医疗技术用于健康体检。

第九条医疗机构开展健康体检应当严格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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