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工业井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裁决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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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原告(反诉被告):核工业井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

浙江省湖州市凤凰路581号。

法定代表人:阮仁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晏立春,湖南天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

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7943室(集

群注册)。

法定代表人:程志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楠,*,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

原告(反诉被告)核工业井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核工业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

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核工业公

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晏立春,被告(反诉原告)中铁公司的委托

诉讼代理人陆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核工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中铁公司支付货款55元及利息(55元为基数,自2021年7

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

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事实与理由:2020年7月21日,

核工业公司与中铁公司签订《铁标钢材买卖合同》(合同编号

×××)一份,约定中铁公司向核工业公司采购钢材,数量合计

16754吨,合计元,该数量为暂定量,具体以实际结算

为准。合同签订后,核工业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中铁公司供应了

符合质量标准的钢材,供货期间,双方对每月的供货金额均进行

了结算并签署了对账单,中铁公司共计向核工业公司采购钢材总

金额为09元。经核工业公司多次催要,至今未付。故

诉至法院。

被告中铁公司辩称:认可欠款本金,不认可利息,应当按照

合同第2节18条活期利率计算利息。

反诉原告中铁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核工业公司支付未

按期供货违约金3491533.6元。事实与理由:核工业公司与中铁

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中铁公司向核工业公司发送了供货计划。核

工业公司没有按照供货计划且经过多次催促仍拒不履行合同相关

义务,按合同约定需向中铁公司支付违约金,最高额不超过合同

金额的5%。双方合同总金元,5%为3491533.6元。

反诉被告核工业公司辩称: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2020年11

月21日、12月4日催货函中涉及的9.1条违约条款在合同中没有

约定。双方也没有签订物资采购合同,双方签订的是铁标钢材买

卖合同。双方签订的合同19.1条约定了误期赔偿费,双方需要书

面方式明确是否收取误期赔偿费,至今中铁公司没有发送书面说

明要求收取误期赔偿费。双方签订的合同19.2条,应当按照周1%

计算误期赔偿费,从应付款中扣除,最高额为总价款5%。中铁公

司反诉请求没有明确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反诉请求没有依据。中

铁公司没有提供采购通知书,无法证明核工业公司已收到。催货

函可以证明中铁公司没有按时支付货款,给核工业公司造成损

失。中铁公司逾期付款在先,核工业公司也只有小部分逾期交

货。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

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认定如下:

2020年7月21日,中铁公司(买方)与核工业公司(卖方)

签署《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汕汕铁路站前四标工程铁标

钢材买卖合同(TBGC-02包件)》(合同编号×××),约定根据

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卖方的投标文件及相关保证和承诺,就

第TBGC-02包号(项目编号×××)物资的采购和供应,中铁公

司向核工业公司采购螺纹钢等货物。合同暂定总价(含增值税)元。到站单价均为4168元/吨。交货期为2020年7月至

工程结束。合同条款13.4(1):供应期内物资到货并完成验收检

验工作后,卖方按双方确认的收料数量、金额、品种、规格型

号、日期,开具正式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票制)进行结

算。由买方在收到发票及付款申请书后30日内支付供应期内所供

合格物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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