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增俊、福州市台江区瀛洲街道办事处二审行政裁定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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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增俊、福州市台江区瀛洲街道办事处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其他行政管理

【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04

【案件字号】(2020)闽01行终39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杨羽刘巍欧阳永红

【审理法官】杨羽刘巍欧阳永红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刘增俊;福州市台江区瀛洲街道办事处;福州市台江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当事人】刘增俊福州市台江区瀛洲街道办事处福州市台江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当事人-个人】刘增俊

【当事人-公司】福州市台江区瀛洲街道办事处福州市台江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刘增俊;福州市台江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被告】福州市台江区瀛洲街道办事处

【本院观点】瀛东社区居民委员会作出的《台江区光明桥商贸城小区关于组织成立业主委员

会换届筹备组的公告》系成立业委会之前的筹备行为,属于过程性行为,并未对上诉人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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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受案范围第三人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瀛东社区居民委员会作出的《台江区光明桥商贸城小区关于组织成

立业主委员会换届筹备组的公告》系成立业委会之前的筹备行为,属于过程性行为,并未对

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

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和第十项的规定,该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

围,故原审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一审裁

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

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600:57:04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2017年,龚洪森与劳宏伟共同承包了前方公司的第二车间

用于经营印花加工业务。双方于2017年10月3日签订《车间生产责任制承包合同》(甲方

为前方公司,乙方为龚洪森与劳宏伟),约定甲方将公司2某厂房第2层和2某厂房第一

层、顶楼中间钢棚租金为每年650万元;乙方承包期限为五年1某厂房从2017年10月3日

至2022年10月3日,2某厂房第2层从2017年1月27日至2022年10月3日;并约定双

方在履行合同中产生纠纷无法协商一致解决的,则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为维护自己权益支出

的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等费用……。前方公司与龚洪

森、劳宏伟均在合同上盖章签名确认。龚洪森与劳宏伟双方约定各占50%的股份。2017年12

月18日,前方公司与劳宏伟签订《补充合同》一份,内容为:1、原乙方承包甲方2某厂房

第二层,时间从2017年1月27日至2017年11月26日,明确承包款为213.75万元。2、合

同中2某厂房第1层变更为1某厂房第3层(2某厂房第1层龚洪森介绍承包给郑增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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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从2017年11月27日开始至2022年11月26日,承包期限为5年。3、承包款缴纳情

况:公司2某厂房第2层5700平方米450元平方米、顶楼中央钢棚4000平方米50万元年、

1某厂房第3层2400平方米300元平方米,合计承包款为378.5万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

订前乙方支付原2某厂房第2层2017年1月27日至2017年11月26日的承包款213.75万

元。合同签订日支付第一年承包款的一半189.25万元(乙方前期预交385万元,应支付403

万,2017年12月15日前再支付18万)。2018年4月27日前支付第一年承包款余款

189.25万元。第二年起提前三个月一次性付清。由前方公司和劳宏伟签名盖章确认。2019年

12月3日,经劳宏伟与前方公司结算,尚欠承包款等费用共计7080333.03元,并由劳宏伟

在对账单上签名。2020年1月11日,经劳宏伟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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