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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注重以人为本之探析

摘要:以人为本是调动道路交通参加者自觉遵守交通法规,预防和削减交通事故,确保人身财产平安的动身点和落脚点。文章深化剖析在道路交通平安教育管理中坚持以人为本及严格执法、在法律面前人人公平之间的关系,认为以人为本是爱护守法者,而不是爱护违法者,提出坚持以人为本必需坚持的原则及方法。

主题词:以人为本实践思索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已施行一年多,实践中我们体会到,正确处理好“以人为本”、“严格执法”、“在法律面前人人公平”之间的关系,是深化贯彻执行《道路交通平安法》必需解决的重要课题。

一、道路交通管理中“以人为本”的主体是全部的交通参加者

“以人为本”不能理解为,就是指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为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平安法》“以人为本”的主体是包括全部的交通参加者。

正由于,某些媒体过多地宣扬“以人为本”就是爱护弱势群体——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而造成许多负面影响。众所周知,道路交通管中的三大冲突,就是人、车、路,三大冲突起打算作用的是人,这个人包括全部的交通参加者。“以人为本”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的框架内实现的,绝不能脱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去谈“以人为本”,必需严格遵守“在法律面前人人公平”,必需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的基本原则,特殊是在办理各类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必需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

“以人为本”是爱护守法者,肯定不是爱护违法者。只要法律给予他肯定的路权,他就可以在自己所享有权利的路上,依法行(走)驶,并且要求其他交通参加者,担当不得阻碍其平安行(走)驶的义务,同时他也必需担当不阻碍其他交通参加者行(走)驶的义务。只有惩处侵权(侵害路权)肇事的违法者,才能爱护守法者,只有这样做了,就可以体现“在法律面前人人公平”,也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没有以守法为动身点和归宿,就谈不上什么“以人为本”。换句话说:违法者没有资格谈什么以人为本。行人横过机动车道不走过街天桥,地下通道,人行横道,而去闯信号灯,翻越道路隔离设施发生事故,这种人有什么资格谈“以人为本”呢?非机动车驾驶人,驾驶非机动车行驶在机动车道内,与机动车抢道,横过机动车道不下车牵行,闯信号灯等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这样的违法者也配谈“以人为本”吗?那么,法律的公正性、严厉?性,权威性,不就成了一句空话。因此,必需在守法的前提下,依法行车(含非机动车)、走路、乘车、道路作业,才能确保出行平安,才能爱护他人和自己的生命平安,才能把“以人为本”真正落到实处。

二、各行其道是确保交通参加者人身平安的打算因素

1、各行其道

各行其道原则是道路交通通行中的一个基本原则,是保障交通参加主体有序通行的重要原则。各行其道的原理是通过划道确定不同交通参加主体,不同空间上的法定路权而实现的。

2、变更车道

在道路上,同一方向有二条以上机动车道上行驶的机动车、必定存在变更车道的问题。主要是进入导向车道前的变更车道,超车、调头、转弯、停车而变更(借道)车道,详细地说:机动车在左侧快速车道上行驶,减速行驶后,转换(变更)到右侧车道或者右侧车道上的机动车为了超车、变更到左侧车道(借道)超车等。

机动车高速行驶过程中变更车道,必定会对将要驶入的机动车道内正常行驶的机动车产生影响。依据分道行驶的机动车,在本车道内正常行驶的机动车有路权优先的原则(优先通行权),将平安义务给予变更车道的机动车驾驶员是合理的。

3、借道

通常状况下,借道是指行人在没有划人行横道的道路上通过车行道,车辆转弯、会车、超车、调头、停车时驶入其他道路,包括机动车变更车道,驶入非机动车道或人行道、非机动车驶入机动车道或人行道都属于借道。

比如:驾驶小轿车从家(或单位)动身,首先出大门要借人行道(大门前的横断路面,绝不是车行道,更不是单位出入通道,而是人行道的连续),非机动车道,转弯进入慢速车道,最终进入快速车道的整个过程都是借道过程。那么,返回同样有个借道过程。只要机动车一发动,开头行驶都必定存在借道,借道必需让本道内的交通参加者优先通行,借道要在确保平安的前提下才能借道。绝不能与在本道内正常通行交通参加者抢道,抢道必定肇事。

4、行人横过车行道必需遵守的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的人行横道,应当根据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平安后通过。

该条的核心是:行人横过车行道应当在确认平安后通过。确认到什么程度?才算确认平安呢?确认到我此次横过车行道,不会与车辆发生遭受,换句话说,不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基本推断为准。

行人通过路口或横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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