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园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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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园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实施细则

(讨论稿)

为了加强对本工业园区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明确建设工程

参与各方的质量义务,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条例》、《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工

业园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的要求

(一)建设工程质量应当达到下列基本要求:

1、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2、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3、符合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合同的要求。

(二)建设工程参与各方的基本要求:

1、建设工程参与各方应当贯彻国家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推行科学

的质量管理方法,并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和特点,健全相应的质量保

证体系,完善质量管理制度。

2、建设工程的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

其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承接建设工程任务。

3、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特点和技术要求,按有关规定确

定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

(三)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要求

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签订建设

工程合同,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技术标准,不得

降低对建设工程的质量要求。对无强制性技术标准的建设工程,应当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明确所采用的标准。

除前款规定外,建设工程合同中还应当明确建设工程参与各方的

质量义务。

(四)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1、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技术

标准以及设计任务书的要求。

2、勘察文件应当反映建设工程地质、地形和地貌的状况,评价

准确,数据可靠。

3、设计文件中应当注明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的规格、性能和质量要求,但不得强行指定生产厂家;施工图纸应当

与其他设计文件相配套,标注的说明应当清晰、完整。

(五)材料、设备、构配件的质量基本要求

1、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

2、符合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标准;

3、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4、符合设计文件中注明的产品规格和性能;

5、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六)检测单位的资质条件和检测要求

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应当经建设部、

市建委、市技术监督局或者建设部、市建委、市技术监督局授权的机

构进行资质审核合格后,方可承担建设工程的质量检测任务。

2、检测单位应当按其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承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

任务,并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出具的检测报

告、鉴定报告应当真实、准确。

(七)参建各方人员配备要求

参与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须按规定配备专业的技术管

理人员和技术工人。

二、建设工程质量的核验监督

(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5日,向园区管委会规建处报送

质量监督备案手续,并提交相关资料(详见附件1)。

(二)建设工程参与各方开工前的义务

1、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监理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履行下

列义务:

(1)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和规模配备相应的质量管理人员;

(2)组织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和施工图

纸会审。

2、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履行下列义务:

(1)建立施工管理组织,并配备相应的技术和质量管理人员;

(2)按照设计文件规定的质量要求编制施工方案;

(3)按照施工方案明确对施工人员的技术要求;

(4)落实建设工程的其他质量保证条件。

(三)建设工程开工前的监督管理

园区规建处在建设工程开工前行使下列监督职权:

由鸿庄公司工程部抽调人员与园区规建处工作人员组成质量监督

组。

1、质量监督组对拟实施项目的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和

经营范围进行复核;

2、质量监督组编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计划,并通知建设单位、监

理单位和施工单位。

(四)建设工程参与各方在施工中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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