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行业的准入条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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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行业的准入条件

一、 融资租赁行业的分类和准入要求

(一)融资租赁公司的分类

按公司类型划分,融资租赁公司可分为金融租赁公司,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和外资融资租赁公司。

(二)准入要求

1、 金融租赁公司

根据《金融租赁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

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由主要出资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金融租赁公司的出资人分为主要出资人和一般出资人。主要出资人是指出资额占拟设金融租赁公司注册资本

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

金融租赁公司的出资人分为主要出资人和一般出资人。主要出资人

是指出资额占拟设金融租赁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的出资人。一般出资

人是指除主要出资人以外的其他出资人。

金融租赁公司主要出资人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还应具备以

下条件:1.1.资本充足率符合注册地金融监管机构要求且不低于8%;

下条件:

1.1.资本充足率符合注册地金融监管机构要求且不低于8%;

最近1年年末资产不低于8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最近2年连续盈利;

1.4.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

1.4.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

违规行为;

违规行为;

1.5.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

1.5.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制

度;

1.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中国境内外注册的租赁公司,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2.1.最近1年年末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2.2.最近2年连续盈利;

2.1.最近1年年末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

币;

2.2.最近2年连续盈利;

(3)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还应具备以下条件:3.1.最近1年的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2.3.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

大型企业,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3.1.最近1年的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

币;

最近2年连续盈利;

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率不低于30%;

3.4.主营业务销售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的80%以上;3.5.信用记录良好;

3.4.主营业务销售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的80%以上;

3.5.信用记录良好;

3.6.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可以担任主要出资人的其他

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

2、 内资融资租赁公司

根据《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目前商务部将对内资租赁企业开展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租赁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推荐1-2家从事各种先进或适用的生产、通信、医疗、环保、科研等设备,工程机械及交通运输工具(包括飞机、轮船、汽车等)租赁业务的企业参与试点工作。被推荐的企业经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后,纳入融资租赁试点范围。

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试点须满足以下条件:

(1)2001年8月31日(含)前设立的内资租赁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4000万元,2001年9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设立的内资租赁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17000万元;

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拥有相应的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不少于三年的租赁业从业经验;

近两年经营业绩良好,没有违法违规纪录;

具有与所从事融资租赁产品相关联的行业背景;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批试点重点推荐以下企业:

1、为中小微企业及农村农业现代化发展提供服务;

2、主要股东具有设备制造与销售、大型工程施工及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背景;

3、对国产飞机、船舶、汽车、工程机械等产业链发展具有较强带动作用;

4、对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具有良好的促进作用;

5、为各类国家重点开发新区、国家经济改革发展试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的经济建设提供服务。

3、 外资融资租赁公司

根据《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投资者应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满足一下要求:

、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目前政策倾向于扶持注册资本2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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