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期限届满前以物抵债协议效力问题研究--以《九民纪要》第45条为基础.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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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

履行期限届满前以物抵债协议作为在商事交易中日渐盛行的一种偿债方式,

在其兴起之初,国家并未出台相应的法律进行规制。由于理论界对于履行期限届

满前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问题看法不一,再加上缺失法律规定,导致了司法实践

中屡屡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2019年11月8日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

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45条对履行期限届满前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问题作出规

定。随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主编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

议纪要〉理解与适用》,对关于履行期限届满前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问题进行了

体系化的解释与说明。《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虽然不能直接作为

裁判依据被援引,但是最高人民法院鼓励各级法院在裁判文书的说理部分依据其

进行说理与论证。因此《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所确立的履行期限

届满前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认定体系实际起到了决定审判走向的作用。我国近两

年的有关判决结果亦佐证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上述功能。

最高人民法院确立的效力认定体系以“当事人是否放弃期限利益”为标准,将履

行期限届满前以物抵债协议拟制为让与担保、后让与担保或新债清偿。该效力认

定体系存在着与传统债法意思自治原则相悖等问题,对履行期限届满前以物抵债

的司法实践并不能起到充分有效的指导作用。

在传统债法的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下,对履行期限届满前以物抵债协议效力

的认定应当综合考量当事人订立协议时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而分析不同意思表示

下履行期限届满前以物抵债协议的法律性质。具体而言,在实践中,当事人订立

履行期限届满前以物抵债协议的内容、表述的方式多种多样甚至大相径庭,而不

同的内容、相异的表示可能对履行期限届满前以物抵债协议的法律性质认定带来

完全不同的结论。因此,不应当将履行期限届满前以物抵债协议的法律性质局限

性界定为某一类型,而是应当在充分尊重实践中履行期限届满前以物抵债协议缔

约多样性的基础上,分析与以物抵债协议效力有关的理论构成,总结其特点,以

实践中缔约内容与相应理论构成的契合程度来界定履行期限届满前以物抵债协

议的法律性质。

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履行期限届满前以物抵债协议效力的认定规则具有

拟制色彩过重、与传统民法理论相悖等瑕疵,因此基于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对

于最高人民法院履行期限届满前以物抵债协议效力认定规则应当进行整体式的

重塑。重塑的协议效力认定规则应当以对当事人意思表示进行综合分析考量为核

心,根据当事人就协议订立本旨及新旧债关系所形成的真实意思表示的不同,分

别赋予履行期限届满前以物抵债协议不同的法律性质,进而产生不同的法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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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力。具体如下:在界定履行期限届满前以物抵债协议效力问题时,首先应当考量

当事人订立协议的真实意思表示。若当事人订立履行期限届满前以物抵债协议的

真实意思为担保,则认定该情况下的以物抵债协议为担保合同;若当事人订立履

行期限届满前以物抵债协议的真实意思为清偿且债务人业已交付抵债物,则认定

该情况下的以物抵债协议为代物清偿协议;若当事人真实意思为清偿且未交付抵

债物,则应根据当事人之间关于新旧债是否并存的真实意思分别认定为新债清偿

或债的更新。

关键词:履行期限届满前以物抵债协议;意思自治;代物清偿;新债清偿;债的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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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Abstract

Beforetheexpirationoftheperformanceperiod,theagreementofpayingdebts

inkindisanincreasinglypopularwayofpayingdebtsincommercialtransactions.At

thebeginn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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