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课件完整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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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第一节破产宣告;一、破产宣告的概念

是法院对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的事实做出有法律效力的认定。破产宣告是一种司法行为,它产生一系列的法律效果。

二、破产宣告的裁定

是指法院对债权人具备破产原因的事实认定的法律方式。宣告债务人破产的裁定应作成正式的民事裁定书。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

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三、破产程序的终结

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一)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二)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四、破产宣告的效力

(一)对破产案件的效力

使破产案件转入破产清算程序。

(二)对债务人的效力

1、债务人成为破产人。

2、债务人财产成为破产。

3、债务人丧失对财产和事务的管理权。

(三)对债权人的效力

1、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到期。

;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3、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4、享有上述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第二节

破产财产;

一、破产财产的概念和特征

破产财产,又称破产财团。是指应依破产程序分配给破产债权人的破产人的所有财产。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破产财产必须是破产人享有财产权的财产。

(2)破产财产是可用于破产分配的财产。;(3)破产财产是由管理人占有和支配的财产。

(4)破产财产是法定范围内的财产。

二、关于破产财产范围的立法准则

固定主义:主张破产财产以破产人在破产宣告时拥有的全部财产为限,其本意在于帮助破产自然人重新开始;膨胀主义主张破产财产不以破产人在破产宣告时拥有的全部财产为限,而应既包括破产宣告时破产人拥??的财产,也包括破产

;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时破产人取得的财产,其目的是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

三、我国破产法上的破产财产范围

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

1.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主要包括:

(1)有形财产。

(2)无形财产。

(3)货币和有价证券。

(4)投资权益。

;2.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主要包括:

(1)因破产企业的债务人的清偿和财产持有人的交还而取得的财产。

(2)因未履行合同的继续履行而取得的财产。

(3)因破产财产所生的孳息。

(4)清算期间继续营业的收益。

(5)基于其他合法原因而取得的财产。

3.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根据破产法和有关司法解释,企业的下列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

(1)破产企业已作为债务的担保物。但担保物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

(2)依法禁止扣押执行的财产。

(3)破产企业内党、团、工会等社团组织的经费及其所购置的财产;

(4)企业在破产前为维持生产经营,向职工筹措的款项,视为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处理。但职工在企业破产前作为资本金投资的款项除外;

(5)破产企业的学校、托幼园(所)、医院等社会福利性设施,原则上不计入破产财产,由破产企业所在地的市或者市辖区、县的人民政府接收处理,其职工由接收单位安置。但是,没有必要续办并能整体出让的,可以计入破产财产。

对职工住房,新拟订的破产法规定:破产法生效前建设的不列入破产财产,;破产法生效后建设的列入破产财产,但原承租人享有对房屋的优先购买权。

四、破产财产中的土地使用权处置

国有企业破产时,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以拍卖或者招标方式为主依法转让,转让所得属于破产财产,但应首先用于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安置破产企业职工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列入破产财产,用于分配。

;

集体企业破产时,如其土地为集体所有,则应依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置。如其使用的土地为国家所有且其是无偿划拨取得,则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也应用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有剩余的,不列入破产财产,应上交国家有关部门。如集体企业土地使用权系有偿取得,安置职工后有剩余部分应列入破产财产。

;第三节破产债权;一、破产债权概述

(一)破产债权的概念

是指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前成立并经依法确认,可以通过破产程序公平受偿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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