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电工程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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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0.1为贯彻执行国家的基本建设方针和技术经济政策,在变电工程

建设中做到安全可靠、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制定本规范。

1.0.2换流站及接地极、220kV及以上变电站、串补站新建和改(扩)建的变电工程项目立项、设计、施工、调试、拆除等项目必须遵守本

规范。

1.0.3变电工程项目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

新设备、新材料,推广采用节能、降耗、环保的先进技术和产品。

1.0.4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

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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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本规定

2.0.1变电工程项目应满足电力系统规划的要求,建设规模应通过系

统论证确定。

2.0.2变电工程项目应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并与周边

建筑物和其他基础设施等相协调。

2.0.3变电工程的总布置必须坚持“节约用地”的原则,并应根据工

程规模和远景规划,做到近远期结合。

2.0.4变电工程项目应进行防火设计,针对带油设备和建筑物等火灾

特点,做到安全适用、经济合理。

2.0.5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变电工程设备、建构筑物等应保证在正常使用和维护条件下的可靠运行。若达到规定使用期限或遭遇重大事故

灾害,应对其进行安全评估,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2.0.6变电工程项目的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及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应与

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2.0.7变电工程安装及拆除应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落实安

全责任,规范人员行为,保障施工作业安全。

2.0.8变电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及必要的试验判定合格,不得投入运行。2.0.9变电工程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不

应对周边环境和人身健康造成危害。

2.0.10变电工程结构的施工和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工程施工的全过程应按国家现行相应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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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控制;每项工程完成后,必须进行检验;相关各分项工程间,必须

进行交接验收。

2所有隐蔽分项工程,必须进行隐蔽验收;未经检验或验收不合

格时,不得进行下道分项工程。

3对不合格分项、分部工程通过返修或加固仍不能满足结构安装

或正常使用功能要求时,严禁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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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站址

3.1一般规定

3.1.1变电工程项目的站址选择应符合系统要求、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要求,合理使用土地,应避免与军事、航空和通信设施相互干扰,

与公路、铁路及地下隐蔽工程的安全距离应满足国家标准规定。

3.1.2站址应具有适宜的地质、地形条件,避免选择在强烈岩溶发育、滑坡、泥石流、采空区等地区或全新活动断裂带上。当无法避开时,

应进行专项评估和勘察。

3.1.3变电工程项目与氢气设施、加油(气)站设施、石油天然气设

施、危险品生产区及仓库区等潜在危险源的距离应满足国家标准规定。

3.2工程勘测

3.2.1配电装置楼、控制楼、阀厅、变压器、全封闭组合电器等应

布置控制性勘探点。

3.2.2当岩土工程条件复杂、地基处理经验少时,应进行地基处理原体试验。对特殊性岩土和不良地质作用,应进行地基特性测试分析

和评价。

3.2.3深厚填土地基应进行分层填筑质量控制和检验。高边坡应进行专项勘察,范围应包括原始斜坡和因场地平整所形成的挖方边坡和

填方边坡,并进行稳定性分析评价。

3.2.4当站址受洪水威胁时,应计算设计洪峰流量或设计洪水位。

3.2.5当站址位于可能冲刷区域时,应查明冲刷程度及岸滩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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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分析人类活动对岸滩稳定的可能影响。

3.3站区

3.3.1变电工程项目应根据工艺布置要求以及施工、运行和生态环境保护需要,结合站址自然条件按最终规模统筹规划,近远期结合,

以近期为主。

3.3.2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变电工程以及各电压等级的换流站,站区场地设计标高应高于频率为1%(重现期,下同)的洪水水位或历史最高内涝水位;其他变电工程,站区场地设计标高应高于频率为2%的洪水水位或历史最高内涝水位。当站区场地设计标高不能满足

上述要求时,应采取以下措施之一:

1对站区采取防洪或防涝措施时,防洪或防涝设施标高应高于上述洪水水位或历史最高内涝水位标高0.5m。沿江、河、湖、海等受风浪影响的变电工程项目,防洪设施标高还应考虑频率为2%的风

浪高和0.5m的安全超高。

2采取可靠措施,使主要设备底座和生产建筑物室内地坪标高

不低于上述高水位。

3.3.3变电工程项目内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生产中使用

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分类,并应符合表3.3.3的规定。

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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