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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面对“国家安全”概念蔓延至非传统安全领域的“泛国家安全化”国际趋势,企业如何认识、防范与应对“泛国家安全化”对跨国经营带来的风险和挑战已成为不容忽视的问题。在持续升温的地缘政治冲突背景下,各国之间对“国家安全”的界定存在较大差异。与此同时,世界贸易组织(“WTO”)多边贸易体制下援引安全例外抗辩的贸易纠纷也频频发生,且涉及多国出台的贸易限制措施。WTO作为国际贸易相关的核心国际组织,既是贸易协定谈判与贸易政策审查平台,又通过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在个案中进一步阐释条文意义。因此,WTO框架下对于“国家安全”意涵的讨论,对于企业理解和利用新国际经贸视角下的“国家安全”衍生规则、有效防
范和应对国际产业战略布局中潜在“国家安全”法律风险,具有不容小觑的重要价值。
一、多边贸易协定中的“安全例外”条款
安全例外条款是WTO各成员谈判调和的产物,是国家政治安全利益和贸易利益权衡之下的平衡机制。安全例外条款允许各成员因保障其正当安全利益而违背其在多边贸易规则下所承担的义务,因此兼具贸易属性和政治属性。换言之,在满足安全例外条款规定的情况下,即使一国政府对他国企业的经贸行为采取了不符合WTO规则
的贸易歧视性、限制性措施,该措施也不会被最终认定违法。
WTO框架下存在三个主要的贸易协定,即《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1994)、《服务贸易总协定》
(GATS)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分别涵盖关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及与贸易相关知识
产权的法律规则。上述协定中均规定了内容基本一致的安全例外条款:
从上述条款内容可知,安全例外的适用总体包括三种情况,其一是信息安全,即允许各成员保护涉及其根本安全利益的信息;其二是必要行动,即允许各成员采取保护根本安全利益所必需的特定行动;其三是遵循《联合
国宪章》规定,履行维护国际和平安全的义务。就第二项,条文进一步明确了允许采取相关行动的类型,即:
(1)与核物质相关的行动;(2)与武器、弹药及作战物资的贸易、运输有关的行动;(3)在战时或国际关系
中的其他紧急情况下采取的行动。各成员在上述情况下采取的相关措施不被视为违反WTO多边贸易规则。因
此,由于安全例外条款涉及的事项均需满足严重性要求,涉及安全例外抗辩的贸易措施对所涉国家的相关产业
通常会产生整体性和决定性影响。
在条款所列情况中,核物质、作战物资的概念均较为明确,且与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等传统安全观念相符。因此,各国通常不会援引这两项规定来对其贸易限制措施进行抗辩。相比之下,第(b)(iii)项下“国际关系中的其他紧急情况”这一概念为相关成员方将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等非传统安全领域引入WTO框架下
留有一定的空间。其中,围绕GATT第21条(b)款的序言条款中规定的“其认为”一词是否可以修饰该款中各
项具体情形,以及由此引发的针对安全例外条款是否具有“自判”性质等问题成为了近年频发的争议焦点之
一。
二、涉及“国家安全”的WTO争端解决
典型案例及对企业影响
长期以来,在多边贸易体制历史上,各成员对安全例外的援引普遍持谨慎态度,多以谈判、磋商等方式最终解决争端,避免在多边贸易机制场合触碰安全议题,这使得与安全例外相关的案件寥寥可数。直至2019年的“俄罗斯过境限制案”(DS512),WTO争端解决机构才首次对安全例外条款进行了系统性的解读和阐述。自此,争端解决机制下出现一系列涉及安全例外条款的争端案件,包括“沙特知识产权案”(DS567),“美国钢铝
措施案”(DS544)及“美国产地来源标记案”(DS597)。
上述案件中涉及当事方的各项贸易限制措施,包括货物运输限制、边境检查、原产地标记要求、对进口产品的附加关税等。被诉方均援引相关协定的第(b)(iii)项进行抗辩,即主张其贸易限制措施系“在战时或国际关系中的其他紧急情况下采取的行动”。具体而言,“沙特知识产权案”涉及TRIPS协定第73(b)(iii)条,其余三案涉及GATT1994第XXI(b)(iii)条。就部分案件,专家组认定被诉方违反了其国际义务,且未能举证证明其满足了安全例外的适用标准。这表明在WTO语境下,安全例外并不当然成为歧视性贸易限制措施的“挡箭牌”,相关措施有可能受到国际层面的司法审查,从而进一步被认定违法。而在另一部分案件中,专家组认定被诉方成功援引了安全例外抗辩,因此其贸易限制措施具有正当性。因此,虽然安全例外条款具有较高的适用标准,但在特殊情况下仍有可能作为国家对其经贸措施的合法辩护,进而对企业的全球供应链布局带来一定风险。在“国家安全”概念呈泛化趋势的当下,上述案件对各国政府和企业理解相关概念,认识WTO框架下对
非传统安全领域的处理态度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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