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解释全文.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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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医疗伤害解释全文

第七章医疗伤害责任

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伤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解析:

一、诊疗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运用医学理论和方法维护人体生命健康所必须的行为。包括:诊断、治疗、护理、保健等具体诊疗行为以及相关的管理行为。

二、非诊疗行为:

1、因医疗机构的设施有瑕疵导致患者摔伤、自残、自杀。

2、因医疗机构管理有瑕疵导致伤害。如抱错婴儿。

3、医务人员的故意伤害行为。

4、非法行医。

因非医疗行为导致的人身伤害,合用本法人身伤害赔偿的一般规定。

三、医疗伤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1、法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

2、患者有伤害结果。必须具有客观性、真实性、确定性。

3、诊疗行为与伤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即直接、间接因果关系,一果多因。

4、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有过错。

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允许;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允许。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伤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解析:

一、医务人员的告知义务。法定义务!

二、患者的知情允许权。自我决定权——特殊的人格权。不仅体现了健康权益,还体现了自我决定的人格利益和人格尊严。

三、告知的内容:病情、措施(包括有无替代方法)、风险。

四、医务人员履行告知义务的标准:能够让患者足以做出正当合理判断所必须掌握的信息。即以不产生歧义为标准。

五、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侵害患者知情允许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1、违法行为——未依法履行告知义务。

2、伤害事实——伤害事实有结果。

3、因果关系——伤害结果与未告知有因果关系。

4、主观过错——故意的不愿告知、过失的没有告知。

六、患者知情允许权的限制:防止患者滥用知情允许权,保

护医务人员的自由裁量权,真正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必须对患

者的知情允许权加以限制。具体如下:

1、患者拒绝或者抛却——医务人员履行了告知义务,但患者拒绝或者抛却知情允许权,如抛却继续诊疗的决定、故意怠慢做出是否允许的决定等,不能认定医务人员侵害其知情允许权。

2、基于公共利益的强制医疗行为——传染病防治、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吸毒人员强制医疗戒毒等。

3、医务人员履行说明义务的自由裁量行为——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履行说明义务时,向患者告知的内容、对象、时机、方式等具有一定的选择权。

第五十六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即将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解析:

一、紧急救治义务的特征:

1、法定性——法律规定。

2、紧急性——患者病情危(wei)险,严重威胁其生命。

3、补充性——对患者充分行使知情允许权的补充。但不能对抗患者得知情允许权。须有条件限制。

4、免责性——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符合紧急医疗规范的情况下实施的医疗措施,造成患者浮现一些不良后果,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二、紧急救治义务合用的条件:

1、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的紧急情况。

2、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的允许。

3、经批准。

4、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三、未履行紧急救治义务承担责任的情形:

在法定情形下,医疗机构未履行紧急救治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伤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解析:

一、注意义务:一个人在从事某种活动时,所应当赋予的谨慎和注意,以免造成他人不应有的危(wei)险或者伤害的责任。否则构成过失。

二、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医务人员在从事医疗活动中,应当对患者尽到应有的谨慎和注意,以免造成患者受到不应有的损害或者的责任。

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是最基本的义务。要求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积极履行其应尽的职责,对其实施的每一个环节所具有的危(wei)险性加以注意。

三、医务人员注意义务的内容:

1、有义务具备相同时间、地域等客观条件下医务人员通常所应具备的医学知识和技术。

2、有义务使用相同时间、地域等客观条件下医务人员在诊疗同类疾病时所使用的技术。

3、有义务在诊疗活动中做出最佳合理的判断。

四、确定医务人员的医疗水平与其注意义务的对应关系参考条件;

1、实施医疗行为时医疗水平的时间性和地域性。

2、实施医疗行为时医务人员的资质。

五、医务人员未尽注意义务的情形:

1、未尽医疗活动中不良结果的预见义务。

2、未尽医疗活动中不良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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