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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办法
第一条为推进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
全覆盖,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促进领导干部
正确履行经济责任,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
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党政主要领导干部
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及《关于
印发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全覆盖实施意见及相关配套制
度的通知》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分类管
理办法》规定,列入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A、B、
C三类领导干部,全部纳入实行离任交接的领导干部范围,
离任时必须办理离任经济事项交接。
第三条领导干部进行平级交流,到龄退休,办理调任、
免职、辞职、降职等,应实行离任经济事项交接。
领导干部实行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后,根据工作需要可以
安排经济责任审计。
第四条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由学校党委组织
部根据需要向审计处书面提出需要办理离任交接手续的领
导干部名单,由审计处办理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具体交接时
间和方式由审计处根据工作实际安排。
党委审计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给予审计处办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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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经济事项交接工作支持与配合,且根据工作需要参与办理
离任交接。交接情况和结果由审计处汇总后报送党委审计工
作委员会。
第五条离任经济事项交接主要内容。
(一)任职期末所在部门、单位基本情况;
(二)任职期间所在部门、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
(三)任职期末所在部门、单位的资产情况;
(四)任职期末所在部门、单位的债权、债务情况;
(五)任职期末所在部门、单位的重要经济事项的决策
及执行情况,包括重要建设项目、重大资金安排和投资、资
产出租出借等;
(六)离任领导干部个人保管和使用、借用的公物、公
款情况;
(七)其他需要交接的事项。
第六条领导干部在办理离任交接时,应撰写书面交接
材料,对以下事项做出书面说明:
(一)岗位职责范围,任期工作目标及具体落实情况;
(二)任期内所在部门、单位重要经济事项的决策及执
行情况,包括重要发展规划、重要政策制度、重要建设项目
和重大资金安排等;
(三)任职期间所在部门、单位尚未完成的重要工作事
项,包括建设中的重要项目,尚未解决的经济纠纷或历史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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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问题,正在执行的经济合同,以及正在进行的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等;
(四)任职期末所在部门、单位的可用资金及其他重要
资源;
(五)其他需要说明和交接的事项。
第七条离任经济事项交接方式和程序。
(一)离任交接通知。审计处根据党委组织部提交的名
单,向领导干部发出离任经济事项交接通知,并向其提供办
理离任经济事项交接所需要报送的交接材料和相关表格,上
述通知及相关材料同时抄送原任职单位、接任领导干部、党
委组织部、人事处、财务处及国有资产管理处。
(二)报送交接材料。离任领导干部、接任领导干部、
原任职单位在接到离任交接通知后做好准备工作,按照要求
撰写书面交接材料,填写相关表格。
离任领导干部、接任领导干部分别在交接材料和相关表
格上签字,原任职单位加盖公章,并在接到离任交接通知后
10个工作日内报送审计处一式六份。离任领导干部和原任职
单位应对提交的离任经济事项交接有关材料及数据的真实
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的说明承诺。
(三)审核交接材料。审计处在收到交接材料和相关表
格后,应组织人员进行审核。审核期间离任领导干部、接任
领导干部、原任职单位应给予支持配合。审核结束后,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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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向交接双方及原任职单位返还材料,出具审核意见。
(四)召开交接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开离任交接
会议,党委组织部、党委审计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离任领导
干部、接任领导干部、单位有关领导班子成员和相关部门负
责人共同参加交接会议。
离任领导干部应在交接会议上简要介绍任期内履行经
济责任情况,对任职期末尚未完成的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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