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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的对象、职责范围及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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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意!

内容提要:该文明确提出资产评估的对象是资产,不是

负债。并通过对资产评估与审计区别的分析进一步说

明评估负债模糊了资产价值评估的本质和特点,超越

了评估师的职责范围。该文还指出对流动资产进行大

量核查,甚至函证是审计工作的重点。由于评估的职责

范围不明确,评估工作越位,带来的风险隐患难以预测

和规避。因此应对评估对象、评估师的责任范围严格

界定。资产评估,确切地说应该是资产价值评估(为了

简化文字,以下仍称资产评估)。资产评估的兴起和发

育,弥补了我国市场经济中的中介服务业务,完善了市

场经济中的中介服务体系。但如何使资产评估成为社

会经济生活中信得过、离不开的行业,就必须将资产评

估工作引向更科学、更规范,服务范围更广泛的轨道。

为此,有几个问题提出来研究。

一、资产评估的对象是资产,不是负债

资产评估的对象是资产,这似乎毋庸质疑。资产,从理论

上来讲是被特定权利主体拥有或控制并能为其带来经

济利益的经济资源,资产还具有价值和交换价值的特

点,是用来作为生产经营和价值交换的资本。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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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目的主要是估算出被评资产的现实市场价值,也就

是说,将资产的历史成本估算为现实成本。作为国有企

业来说,资产的形成,有多方面的资金来源:有国家投入

的,有借入的,有从收益中提留的,有按规定可以在一定

期限内占有其他经济实体和个人权益的,等等。199

3年会计制度改革之前,资产的形成,在会计报表《资金

平衡表》中右方的资金来源等于左方的资金运用,也就

是资产形成的资金来源。会计制度改革之后,资产的形

成,在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中表现的形式为:一是负

债,二是所有者权益。无论会计制度如何改革,并不改变

资产的性质,更不影响评估的性质。评估的对象仍然是

资产,不需追究形成资产的资金来源。弄清楚资金来自

哪些渠道不是评估人员的责任,也不属于其工作范围。

其实评估人员所评估的资产并不限于《资产负债表》

中左方所列的资产项目。所评资产是为权利主体带来

经济利益的全部经济资源。如《资产负债表》中虽列

有无形资产,但并不是所有无形资产的价值都反映在

资产负债表上。有的商品的商标和商誉,可以给企业带

来超额利润,但《资产负债表》中并不反映其资产价值,

尤其是商誉,是企业综合素质所创造的效应。

但目前我国资产评估工作涉及的对象,已超出了“资

产”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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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91号令明确规定资产评估的范围。199

1年11月国务院颁发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91号令)第六条明确规定:“国有资产评估范围包括:

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现在看

来,这种表述作为评估的理论不够准确,有一定的局限

性。因为资产评估,根据不同的目的和资产类别,选择不

同的价格标准,不同的价格标准还要与不同的评估方

法相匹配。但91号令提出的资产评估范围没有超出

“资产”这个特定的主体。资产评估师的责任,就是要根

据委托方的评估目的,通过一定的操作程序,以科学的

方法,实事求是地对委托评估的资产评定估算出现实

市场价值。至于对资产拥有或占有的委托方的资产是

由哪些资产来源形成的,尤其是负债状况,评估师不需

要逐项过问追究。这既不是评估师的责任,也无实际意

义,而是注册会计师审计过程中应担负的责任、权力和

义务。

2.关于评估负债。1996年5月7日颁发的《资产

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第一百一拾条规定:“整体企

业的评估范围一般应为该企业的全部资产和负债”,第

十一章一百零一条至一百零四条专门列述了负债的评

估。这不但改变了91号令确定的评估范围和评估对

象,而且模糊了资产价值评估的本质和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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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评估负债缺乏理论依据。

负债是特定权利主体拥有或占有单位所承担的、能以

价值计量的、需要以资产或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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