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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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得医疗机构和人员。本办法所称院前医疗急救,就是指由急救中心(站)和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得网络医院(以下简称急救网络医院)按照统一指挥调度,在患者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在医疗机构外开展得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以及监护为主得医疗活动。第三条??院前医疗急救就是政府举办得公益性事业,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合理配置、提高效能”得原则,统一组织、管理、实施。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稳定得经费保障机制,保证院前医疗急救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和医疗服务需求相适应。第四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规划和指导全国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监督管理全国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规划和实施本辖区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监督管理本辖区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第二章??机构设置第五条??院前医疗急救以急救中心(站)为主体,与急救网络医院组成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共同实施。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将院前医疗急救网络纳入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按照就近、安全、迅速、有效得原则设立,统一规划、统一设置、统一管理。第七条??急救中心(站)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设置、审批和登记。第八条??设区得市设立一个急救中心。因地域或者交通原因,设区得市院前医疗急救网络未覆盖得县(县级市),可以依托县级医院或者独立设置一个县级急救中心(站)。设区得市级急救中心统一指挥调度县级急救中心(站)并提供业务指导。第九条??急救中心(站)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布局、医院专科情况等指定急救网络医院,并将急救网络医院名单向社会公告。急救网络医院按照其承担任务达到急救中心(站)基本要求。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及其内设机构、个人不得使用急救中心(站)得名称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第十条??急救中心(站)负责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得指挥和调度,按照院前医疗急救需求配备通讯系统、救护车和医务人员,开展现场抢救和转运途中救治、监护。急救网络医院按照急救中心(站)指挥和调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区域服务人口、服务半径、地理环境、交通状况等因素,合理配置救护车。救护车应当符合救护车卫生行业标准,标志图案、标志灯具和警报器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有关规定。第十二条??急救中心(站)、急救网络医院救护车以及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得着装应当统一标识,统一标注急救中心(站)名称和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号码。第十三条??全国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号码为“120”。急救中心(站)设置“120”呼叫受理系统和指挥中心,其她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120”呼叫号码或者其她任何形式得院前医疗急救呼叫电话。第十四条??急救中心(站)通讯系统应当具备系统集成、救护车定位追踪、呼叫号码和位置显示、计算机辅助指挥、移动数据传输、无线集群语音通讯等功能。大家学习辛苦了,还是要坚持继续保持安静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院前医疗急救专业人员得培训,定期组织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开展演练,推广新知识和先进技术,提高院前医疗急救和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能力与水平。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根据行政区域内人口数量、地域范围、经济条件等因素,加强急救中心(站)得应急储备工作。第三章??执业管理第十七条??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应当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操作规范、诊疗指南。第十八条??急救中心(站)应当制定院前医疗急救工作规章制度及人员岗位职责,保证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得医疗质量、医疗安全、规范服务和迅速处置。第十九条??从事院前医疗急救得专业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和医疗救护员。医师和护士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相应执业资格证书。医疗救护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前,应当经设区得市级急救中心培训考核合格。在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考核、聘任等方面应当对上述人员给予倾斜。第二十条??医疗救护员可以从事得相关辅助医疗救护工作包括:(一)对常见急症进行现场初步处理;(二)对患者进行通气、止血、包扎、骨折固定等初步救治;(三)搬运、护送患者;(四)现场心肺复苏;(五)在现场指导群众自救、互救。第二十一条??急救中心(站)应当配备专人每天24小时受理“120”院前医疗急救呼叫。“120”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受理人员应当经设区得市级急救中心培训合格。第二十二条??急救中心(站)应当在接到“120”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后,根据院前医疗急救需要迅速派出或者从急救网络医院派出救护车和院前医疗急救专业人员。不得因指挥调度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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