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稽查委员会工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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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监察委员会工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集团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经营层的有效监督,全面控制经营管理风险,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有关法规规定及集团公司治理要求,**集团董事会设立审计监察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审计监察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负责指导集团内部审计监察工作。审计监察委员会下设审计监察中心,独立行使审计监察职权,向审计监察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审计监察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监督、指导集团审计监察工作,促进集团完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及治理过程,增加和保护集团的价值。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四条审计监察委员成员共五名,委员会主任由集团董事长担任,其余委员由董事长任命。

第五条审计监察委员会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

第六条审计监察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集团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集团应组织审计监察委员会成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取履职所需的法律、会计和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审计监察委员会对审计监察中心进行管理,对审计监察的独立性和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委员会指导审计监察工作的职责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监督集团审计监察机制的建立;

(二)批准内部审计章程、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等;

(三)配备充足、稳定的审计人员,提供充足的经费并列入预算;

(四)批准审计监察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薪酬事项;

(五)审议审计监察工作报告,对报告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审议并作出最终处理决定;

(六)评估审计监察发现的重大经营管理风险和内控风险,督促重大问题的整改;

(七)对内部审计人员尽责情况及工作考核提出意见;

(八)集团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审计监察委员会作出的审计监察处理决定在集团范围内具有行政强制力,被审计监察单位应无条件执行,且执行情况纳入被审计监察单位及相关负责人的绩效考核。

第十条审计监察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集团承担。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审计监察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两月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委员会主任或两名以上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三日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二条审计监察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指定一名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审计监察委员会定期会议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采取举手或投票的方式表决;临时会议既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四条审计监察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的委员出席,每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审计监察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

第十六条经审计监察委员会同意,审计监察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监察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也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审计监察委员会会议应当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长助理负责保存。

第十八条出席会议的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均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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