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1T 359-2023足浴服务卫生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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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03.080.99

CCSC51

31

上海市地方标准

DB31/T359—2023代替DB31/T359-2006

足浴服务卫生要求

Hygienicrequirementforfootbathservice

2023-12-27发布

2024-04-01实施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I

DB31/T359—2023

目次

前言 II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4卫生要求 1

4.1物理因素 1

4.2室内空气质量 2

4.3水质要求 2

4.4公共用品用具卫生要求 2

4.5环境要求 3

4.6公共用品用具消毒要求 3

4.7清洁物品储藏要求 4

4.8卫生相关产品要求 4

5管理要求 4

6检验方法 4

参考文献 5

II

DB31/T359—2023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DB31/T359—2006《足浴服务卫生要求》,与DB31/T359—2006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更改了物理因素相对湿度指标的数值(见表1,2006年版的表1);

b)增加了修脚时工作面照度(见4.1.2);

c)增加了室内空气质量中苯、甲苯、二甲苯指标(见表2);

d)更改了室内空气质量中甲醛浓度限值(见表2,2006年版的表1);

e)更改了足浴用水中大肠菌群限值标准(见表3,2006年版的表3);

f)增加了公共用品用具外观要求(见表4);

g)增加了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足浴场所要求(见4.5.2);

h)增加了足浴场所消毒间设置要求(见4.6.1);

i)更改了公共用品用具清洗管理要求(见4.6.2,2006年版的3.3);

j)增加了足浴场所内清洁物品储藏要求(见4.7);

k)增加了从业人员培训的要求(见5.3);

l)更改了检验方法(见第6章,2006年版的第4章)。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由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监督所、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沐浴行业协会。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莫伟文、毛洁、许慧慧、薛南平、张海云、罗静雯、刘倩、沈文源。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06年首次发布为DB31/359—2006;

——2017年转化为DB31/T359—2006;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1

DB31/T359—2023

足浴服务卫生要求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足浴场所的卫生要求、管理要求和检验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单独开设或设在其他场所内的提供洗脚、泡脚、足部按摩、足部保健等服务的公共场所。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5750(所有部分)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GB7916化妆品卫生标准

GB/T18204(所有部分)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

GB37487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

WS394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DB31/T405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

3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卫生要求

4.1物理因素

4.1.1室内温度、相对湿度、风速参见表1要求。

表1足浴场所温度、相对湿度、风速要求

指标

要求

温度(足浴间)/(℃)

18~26

相对湿度/(%)

40~65(带有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

风速/(m/s)

≤0.30

4.1.2宜充分利用自然采光,修脚时工作面照度不应小于150lx。

2

DB31/T359—2023

4.2室内空气质量

4.2.1室内新风量、可吸入颗粒物(PM10)、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甲醛、苯、甲苯、二甲苯应符合表2要求。

表2室内空气质量要求

指标

要求

人均新风量/(m3/h)

≥30

可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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