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8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原创力文档(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综合医院职业病诊断医师工作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综合医院职业病诊断医师队伍建设,提高
职业道德和专业技术素养,规范职业病诊断行为,保障职业
病诊断医师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
法》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综
合医院职业病诊断工作实施方案》和工作实际,制定该工作
管理制度。
一、院内职业病诊断管理工作由医院预防保健科进行管
理。负责院内职业病诊断医师日常管理工作。
二、职业病诊断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自觉遵
守有关法律法律法规,依法开展职业病诊断及其相关工作。
三、职业病诊断医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地
进行诊断鉴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不得私下接触当事人,
不得收受当事人的财务或者其他好处,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
的,应当回避。
四、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取得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职业病诊断资格证书:
(一)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时应当指定主检医师。主
检医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证书;
(二)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
(四)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相关工作三年以上,熟悉职业
卫生和职业病诊断相关标准。
(五)熟悉掌握相关法律法规。
五、职业病诊断医师职业范围分为以下六个类别
-1-
(一)职业性尘肺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
(二)职业性皮肤病;
(三)职业性眼病;
(四)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
(五)职业性化学中毒;
(六)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
(七)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八)职业性传染病;
(九)职业性肿瘤;
(十)其他职业病。
我院目前申请备案的职业病有三大类:1.职业性尘肺病
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2.职业性化学中毒;3.物理因素所致
职业病。
六、职业病诊断
(一)取得资格认定的职业病诊断医师应当依法在我院
备案的诊断项目范围内从事职业病诊断工作,不得从事超出
其职业病诊断资格范围的职业病诊断工作,无正当理由不得
拒绝开展职业范围内的职业病诊断工作,并告知劳动者职业
病诊断的程序和所需材料。
(二)职业病诊断医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省市卫生
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职业医学等领域
的继续医学教育。
(三)职业病诊断医师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
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及《职业病分
类和目录》和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等相关规定,依据劳动者
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
况、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进行综合分析,材料齐
-2-
全的情况下,应当在收齐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职业病诊
断结论。
(四)职业病诊断需要以下资料:
1.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包括在岗时间、
工种、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等);
2.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4.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还需要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等
资料。
(五)职业病诊断机构原则上应组织三名以上单数的职
业病诊断医师集体做出职业病诊断。职业病诊断医师应当独
立分析、判断、提出诊断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干预。
(六)职业病诊断医师必须亲自参与职业病诊断活动,
及时签署有关职业病诊断证明文书,不得隐匿、伪造、篡改
或者擅自销毁职业病诊断证明文书、报告及有关资料。
(七)职业病诊断医师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医院健康体
检科应及时报告预防保健科,预防保健科应当书面通知劳动
者所在的用人单位提供上述第三条规定的职业病诊断资料,
用人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的十日内如实提供。
(八)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要
资料的,可由预防保健科起草,报告医院依法提请临沧市卫
生健康委督促用人单位提供。
(九)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
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或者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