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医院职业病诊断医师工作管理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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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医院职业病诊断医师工作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综合医院职业病诊断医师队伍建设,提高

职业道德和专业技术素养,规范职业病诊断行为,保障职业

病诊断医师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

法》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综

合医院职业病诊断工作实施方案》和工作实际,制定该工作

管理制度。

一、院内职业病诊断管理工作由医院预防保健科进行管

理。负责院内职业病诊断医师日常管理工作。

二、职业病诊断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自觉遵

守有关法律法律法规,依法开展职业病诊断及其相关工作。

三、职业病诊断医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地

进行诊断鉴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不得私下接触当事人,

不得收受当事人的财务或者其他好处,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

的,应当回避。

四、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取得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职业病诊断资格证书:

(一)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时应当指定主检医师。主

检医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证书;

(二)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

(四)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相关工作三年以上,熟悉职业

卫生和职业病诊断相关标准。

(五)熟悉掌握相关法律法规。

五、职业病诊断医师职业范围分为以下六个类别

-1-

(一)职业性尘肺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

(二)职业性皮肤病;

(三)职业性眼病;

(四)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

(五)职业性化学中毒;

(六)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

(七)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八)职业性传染病;

(九)职业性肿瘤;

(十)其他职业病。

我院目前申请备案的职业病有三大类:1.职业性尘肺病

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2.职业性化学中毒;3.物理因素所致

职业病。

六、职业病诊断

(一)取得资格认定的职业病诊断医师应当依法在我院

备案的诊断项目范围内从事职业病诊断工作,不得从事超出

其职业病诊断资格范围的职业病诊断工作,无正当理由不得

拒绝开展职业范围内的职业病诊断工作,并告知劳动者职业

病诊断的程序和所需材料。

(二)职业病诊断医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省市卫生

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职业医学等领域

的继续医学教育。

(三)职业病诊断医师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

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及《职业病分

类和目录》和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等相关规定,依据劳动者

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

况、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进行综合分析,材料齐

-2-

全的情况下,应当在收齐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职业病诊

断结论。

(四)职业病诊断需要以下资料:

1.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包括在岗时间、

工种、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等);

2.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4.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还需要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等

资料。

(五)职业病诊断机构原则上应组织三名以上单数的职

业病诊断医师集体做出职业病诊断。职业病诊断医师应当独

立分析、判断、提出诊断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干预。

(六)职业病诊断医师必须亲自参与职业病诊断活动,

及时签署有关职业病诊断证明文书,不得隐匿、伪造、篡改

或者擅自销毁职业病诊断证明文书、报告及有关资料。

(七)职业病诊断医师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医院健康体

检科应及时报告预防保健科,预防保健科应当书面通知劳动

者所在的用人单位提供上述第三条规定的职业病诊断资料,

用人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的十日内如实提供。

(八)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要

资料的,可由预防保健科起草,报告医院依法提请临沧市卫

生健康委督促用人单位提供。

(九)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

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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